(一)门诊特殊慢性病(共30种)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表 | ||
序号 | 疾病名称 | 每人每季度(元) |
1 | 冠心病 | 500 |
2 | 高血压病(高危组) | 500 |
3 | 糖尿病 | 500 |
4 | 甲亢 | 500 |
5 |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 500 |
6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500 |
7 | 银屑病 | 500 |
8 | 严重精神障碍 | 875 |
9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625 |
10 |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 | 625 |
11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625 |
12 | 帕金森氏综合征 | 625 |
13 | 慢性充血性心衰 | 625 |
14 | 肝硬化 | 625 |
15 | 结核病活动期 | 625 |
16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3125 |
17 | 肾病综合征 | 875 |
18 | 癫痫 | 875 |
19 | 脑瘫 | 1000 |
20 | 重症肌无力 | 875 |
21 | 风湿性心脏病 | 625 |
22 | 肺心病 | 625 |
23 | 强直性脊柱炎 | 500 |
24 |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 500 |
25 |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 7500 |
26 | 血友病 | 7500 |
27 | 慢性肾功能不全 | 2500 |
28 | 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 | 按定额支付 |
29 | 各种恶性肿瘤 | 7500 |
30 | 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 7500 |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起付标准为60元/人·季度,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报销比例):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在下表的基础上报销比例提高10%。)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一级及以下 | 0.85 | 0.15 |
二级 | 0.7 | 0.3 |
市三级 | 0.55 | 0.45 |
自治区三级 | 0.5 | 0.5 |
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报销比例: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治疗此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在下表的基础上报销比例提高5%。)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一级及以下 | 0.9 | 0.1 |
二级 | 0.8 | 0.2 |
市三级 | 0.75 | 0.25 |
自治区三级 | 0.7 | 0.3 |
(二)住院医疗待遇
1、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2、医疗费报销比例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支付 |
一级及以下 | 0.9 | 0.1 |
二级 | 0.75 | 0.25 |
三级 | 0.6 | 0.4 |
自治区三级 | 0.55 | 0.45 |
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线,在上表的基础上报销比例提高5%。
4、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年中不予调整。
(三)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在校学生)
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
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提示:在校学生在报销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时,应由所在学校出具意外伤害证明。
(四)大病保险待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承办)
普通居民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
起付线 | 7000 | 3000 |
0-4万元(含4万元) | 0.6 | 0.7 |
4-6万元(含6万元) | 0.7 | 0.8 |
6万元以上 | 0.8 | 0.9 |
转自治区外治疗的 | 0.6 | 0.6 |
(五)异地住院报销
1、转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参保人凭转院证明5个工作日内拿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单次有效。
2、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就业或异地居住就医的,参保人可选择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住院)定点,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需在住院之前办理)。
3、短期异地住院:参保人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探亲、旅游等不超过3个月,需急诊住院的,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传真入院资料给参保地代办人,委托代办人携带资料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急诊病历或入院记录
(2)病情简介或疾病证明书,
(3)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短期异地住院备案以参保人提供的住院资料为依据判断是否给予办理登记,原则上外伤不予办理短期异地备案。
以上参保人在异地就医(住院)前需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凭社会保障卡可在就医(住院)的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
不符合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备案的,以及未经备案直接异地就医(住院)的,不能实现异地就医(住院)直接联网结算,需要本人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后携带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住院记录(小结)、出院证或疾病证明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参保人返回参保地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变更或取消备案,从变更或取消之日起恢复参保地医疗待遇,不再享受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就医(住院)的报销比例降低,自治区内降低15%、自治区外降低20%。
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就医(住院)的,转院治疗自治区内降低5%、自治区外降低10%,
办理了长期或短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不降低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