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刚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3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整个案件中,何刚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帮助委托人赵yc、刘xy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胜诉:
1.明确侵权事实梳理:详细整理并向法庭清晰阐述了被告湖南x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指出2019年9月1日,被告在其开发的KY一号楼盘各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同时在“KY一号”“指尖隆回”“锦绣隆回”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公告,公告中宣称以两原告为首的红包业主群存在私自收费、无理维权、寻衅滋事围堵公司和政府、威胁业主、损害全体业主利益、是非法组织等内容,且使用了“不可告人的目的”“谋取私利”等明显带有贬损性的语言。通过对这些侵权行为的准确梳理,让法庭对被告的侵权事实有了直观的认识。
2.强调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向法庭说明该公告发布后,历经多人多天传阅,在“KY一号公众号”“锦绣隆回”“指尖隆回”等微信公众号的文章点击量分别达到1417、1428、1631次,广大不知情的公众包括原告的部分家人朋友等对原告产生了重大误解,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有力地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名誉权和社会信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使法庭能够清晰地认识到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反驳被告反诉请求:针对被告xl公司的反诉,何刚律师指出其答辩没有证据,不符合事实,坚持原告的起诉意见。通过对被告反诉理由的有力反驳,使得法庭认定被告反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避免了委托人因反诉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
4.法律适用与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论证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为原告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使法庭能够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5.引导法庭认定过错责任:在整个案件中,向法庭表明原告维权行为是由于被告未能按合同规定交付房屋以及销售的房屋相关配套设施不符合约定所引发,过错在于被告。即便原告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一些方式上的不妥,但事出有因,而被告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发布损害原告名誉的公告,过错明显,从而引导法庭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合理认定。
1.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赵yc、刘xy与湖南x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是否存在相互侵害对方名誉权的行为。
2.原告方维权行为及合理性分析:
1.赵yc、刘xy作为购房业主,xl公司未按时交房且房屋配套设施存在诸多问题,如消防、水、电、气、绿化不到位以及入户大厅和车位用途变更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通过微信建立维权群并与其他业主进行筹款,以游行的方式进行维权,这些行为是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而采取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然而,他们组织游行的方式可能存在不当之处,如身穿特定马甲、喊口号、拉横幅等,这些行为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且隆回县公安局对参与游行的赵yc等人进行了询问,这表明其维权行为在方式方法上存在需要规范的地方。
3.被告方公告行为及侵权认定:
1.xl公司在2019年8月31日张贴的公告及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明确指向赵yc和刘xy,使用了“无理维权”“寻衅滋事围堵公司”“肆意制造混乱”“谋取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和谋取私利”等词汇。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表述的情况下,通过在小区显眼位置张贴以及在微信公众号等大众媒体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这种行为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法院认定xl公司侵害了赵yc、刘xy的名誉权。
4.反诉请求不成立的原因:xl公司反诉赵yc、刘xy侵犯其名誉权,但从案件事实来看,赵yc、刘xy维权事出有因,过错主要在于xl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交付合格房屋。且xl公司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赵yc、刘xy在维权过程中存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及诽谤、侮辱等行为,所以其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5.法院判决的考量因素:
1.在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方面,这是基于被告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为了恢复原告的名誉和消除不良影响,要求被告采取相应措施。
2.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酌定各赔偿5000元,以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进行适当补偿。
3.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请求,是因为原告要求的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告的反诉请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了合理的判断。
6.案件的启示:
1.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合理、有序的途径进行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对于企业来说,在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时,应积极沟通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不当方式损害消费者名誉。即使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存在一定问题,企业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而不是自行发布缺乏事实依据的言论。
3.该案件也提醒公众,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在行使权利时都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当言论或行为引发名誉权纠纷。在信息传播迅速的网络时代,更要对发布的信息谨慎负责,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诉情况:
1.原告主张:2019年9月1日,被告在楼盘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并在“KY一号”“指尖隆回”“锦绣隆回”等微信公众号发布,称以两原告为首的红包业主群私自收费无理维权,寻衅滋事围堵公司、政府,威胁业主,损害全体业主利益,是非法组织,使用“不可告人的目的”“谋取私利”等贬损性语言。原告认为该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诉讼费。
2.被告答辩:被告称原告等私自成立业主群,宣传公司负面不实信息,鼓动非法维权,收取巨额费用,组织游行示威,发布不实信息,扰乱公司正常办公秩序,破坏公司形象,为自卫及告知其他业主合法维权才出具公告,还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提起反诉。
1.反诉情况:
1.反诉原告主张:被告(反诉原告)xl公司要求两被反诉人停止侵犯反诉人名誉权的行为,就闹事、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
2.反诉被告答辩:赵yc、刘xy认为xl公司的答辩没有证据,不符合事实,坚持自己的起诉意见。
2.法院查明事实:原告购房后,因房屋交付及配套问题与其他业主通过微信建立维权群并筹款,于2019年4月在隆回县城游行维权,部分业主身穿维权马甲、喊口号、打横幅。隆回县公安局对参与游行的赵yc等人询问,相关部门也对xl公司提出整改通知书。2019年8月成立业主委员会,赵yc当选常务副会长,刘xy为副秘书长。2019年8月31日,xl公司张贴并在公众号发布公告指责原告,至开庭时文章有一定点击量,9月11日xl公司向公安局报案。
3.法院判决理由:
1.本诉部分:xl公司公告及公众号文章内容明确指向原告,使用的措词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前,会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名誉权,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实际情况,原告精神损害客观存在,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元。
2.反诉部分:反诉被告维权行为虽有不妥,但事出有因,过错在反诉原告,且无确切证据证明反诉被告存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及诽谤、侮辱等行为,xl公司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判决结果:
1.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2.被告在指定公众号及小区客服服务中心张贴及发布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道歉文章。
3.被告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6.未按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7.本案本诉、反诉受理费共600元,由被告承担。
8.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