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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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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

发布者:孙伟伟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4日 3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3425日,戴某某担任某财税咨询公司员工期间,某信息技术公司销售人员联系戴某某,称自己有客户需要两家建筑材料类企业位客户开具发票,戴某某认为可以提供开票服务,与销售人员介绍客户取得联系,客户称需要戴某某现行提供两个对公账户U盾。2023427日,戴某某和杨某某一同去银行开通了各自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对公账户。后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爱,戴某某将两个对公账户的u盾邮寄给客户使用,并使用公司财务账户收取了客户支付的4000元定金。同年430日、51日,戴某某、杨某某对公账户先后出现私人转账快进快出情况。经查,杨某某名下对公账户转入资金46万余元,戴某某名下对公账户转入资金81万余元,两账户涉及五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二十余万元。2023531日,戴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律师在戴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介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认为戴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故意,其实即使被上游诈骗犯罪团伙欺骗,才向其提供了对公账户u盾。考虑到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不能有针对性提出无罪意见,与公安机关沟通无罪难度较大并且不利于当事人取保候审,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决定先以案件情节较轻作为切入点,帮助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202362日,在律师帮助下,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2463日,当事人取保候审到期,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律师发现,戴某某与上游诈骗团伙的聊天记录以及案发之后戴某某及时报案的相关材料均可以证明戴某某主观上受到了上游犯罪分子的欺骗,没有认识到自己提供的对公账户可能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经过与检察官沟通,案件前后两次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检察院最终对戴某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验:

近几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高发罪名,实践中,大量当事人实际是受到上游犯罪分子欺骗,才向其提供的银行卡。例如,本案上游犯罪团伙是以业务往来需要开具发票为由骗取戴某某两个对公账户u盾,还有假借办贷款,需要刷银行流水名义、销售代理,需要刷业绩名义、兼职工作,需要走账名义,等等,欺骗当事人提供银行卡,进而从事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主观上根本没有认识到别人可能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种情况下,就应当考虑为当事人争取撤案、不起诉,必要时可以在法院进行无罪辩护。


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等业务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6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