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如果因台风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因素,房屋出现损毁双方和平节约,如因拆迁等可获利原因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房经济损失。
房产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有相关条约,上面会有明确的说明,关于房产交易期间发生的意外及国家征用,拆迁等不可抗拒因素。上家退钱,下家房产由国家统一安排。
房产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有相关条约,上面会有明确的说明,关于房产交易期间发生的意外及国家征用,拆迁等不可抗因素。上家退钱,下家房产由国家统一安排。
房产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有相关条约,上面 会有明确的说明,关于房产交易期间发生的意外及国家征用,拆迁等不可抗拒因素。上家退钱,下家房产由国家统- -安排。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