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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523MA94MXJ24N | 建设单位法人:石连胜 |
**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开发区綦公路625号西5米 |
年产10万套木质门及配套件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10-C2110-木质家具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开发区綦公路625号西5米 |
经度:118.38363 纬度: 37.07337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09 |
东环广分建审〔2024〕3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23MA94MXJ24N001Q |
2024-10-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15 |
26 | 运营单位名称:**** |
****0523MA94MXJ24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523MA94MXJ24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702MA94G4N79K | 竣工时间:2024-08-30 |
2024-09-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2-31 |
2024-12-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32366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项目新增封边机、底漆砂光机、镂铣机、割角锯、拼板机、双工位数控车床、UV线、LED固化设备、加热流平机、储气罐、螺杆空气压缩机、侧孔机、修色房等共计27台(套),项目以多层板、密度板、木工板、衫木板材、桐木板材、胶黏剂、PU漆混合物、UV清漆(水性)、水性双组份清底漆、水性双组份一分光白面漆为原料,年产花格5000套、木门80000套、柜子10000套、博古架5000套。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新增封边机、底漆砂光机、割角锯、双工位数控车床、UV线、LED固化设备、加热流平机、储气罐、螺杆空气压缩机、侧孔机、修色房等共计36台(套),项目以多层板、密度板、木工板、衫木板材、桐木板材、胶黏剂、PU漆混合物、UV清漆(水性)、水性双组份清底漆、水性双组份一分光白面漆为原料,年产花格5000套、木门80000套、柜子10000套、博古架5000套。 |
已落实,项目在生产设备、总平面布置方面稍有变动。①生产设备方面:****年产10万套木质门及配套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生产设备共计59台/套,其中底漆砂光机4台、卧式带锯2台、镂铣机7台、涂胶机1台、割角锯1台、拼板机3台、螺杆空气压缩机1台、卧带式磨光机2台。企业经试生产调试,根据实际生产需求调整部分机加工设备,实际建设过程中生产设备共计68台/套,其中底漆砂光机1台,减少3台;卧式带锯1台,减少1台;镂铣机2台,另外5台替换为单头立铣机;淘汰涂胶机;割角锯2台,增加1台;拼板机1台,减少2台;螺杆空气压缩机2台,增加1台;2台卧带式磨光机替换为2台宽带砂光机;新增平板冷压机5台、热压机1台、立式单轴榫槽机1台、锁孔机2台、开榫机2台,指接机1台、面漆房1间、四面刨1台。本项目按照实际生产需求减少并增加相应的机加工设备,生产设备的调整与增加未影响项目生产能力,未新增废气污染物,未导致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变化。②总平面布置方面:****年产10万套木质门及配套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项目木制作车间位于喷涂车间南侧,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实际建设过程中,根据生产需求,经过车间生产设备的合理布局,木制作与机加工均位于木工车间内,木工车间建筑面积5000m2,位于同一车间内便于原料的生产与储运,同时节省了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配料-组装-锯边-封边-贴面-检验-细磨-检验-刷底色-UV底漆-打磨-检验-面漆-最终检验-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配料-组装-锯边-封边-贴面-检验-细磨-检验-刷底色-UV底漆-打磨-检验-修色-面漆-最终检验-包装入库 |
****年产10万套木质门及配套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生产设备有2间修色房,但在生产工艺中未体现修色工艺,经现场核实,砂光机打磨检验后进行修色,修色即为喷色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2019),喷漆工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苯、甲苯、二甲苯、VOCs、颗粒物,修色房与面漆房废气分别经集气装置收集后,进入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修色工艺未新增废气污染物,未导致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变化,经现场验收监测,DA002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10mg/m3);有组织苯、甲苯、二甲苯、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排放标准(苯:0.5mg/m3、0.2kg/h;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mg/m3、1.0kg/h;VOCs:40mg/m3、2.4kg/h)。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一)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封边、贴面、UV底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滤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面漆、刷底色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机加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打磨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二)落实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确保无其他废水产生。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经合理布局、隔声、减振处理后,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木渣、布袋除尘器滤渣均外售处理。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漆桶、漆渣、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抹布为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暂存,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本项目VOCs和颗粒物排放量需分别控制在1.179t/a和1.311t/a之内。 | 实际建设情况:(一)已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喷涂车间UV底漆工序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VOCs、颗粒物;擦色工序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VOCs,危废暂存间暂存产生的VOCs,分别经集气装置收集后,进入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修色工序、面漆工序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VOCs、颗粒物,分别经集气装置收集后,进入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木工车间1#单头立铣机、卧式带锯、1-3#精密裁板锯、宽带砂光机、自动单片纵锯机、1#镂铣机、四面刨床、数控雕刻机、木线机、双工位数控车床、细杠带锯机、单面杠压刨床机加工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中央集尘装置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TA003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底漆砂光机、异形砂光机、线条砂光机打磨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TA004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木工车间封边机、热压机产生的VOCs,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此外,打磨房手工打磨产生的颗粒物经干式打磨除尘柜TA006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木工车间西侧4#精密裁板锯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TA007处理后无组织排放;5#精密裁板锯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TA008处理后无组织排放;6#精密裁板锯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TA009处理后无组织排放;2#镂铣机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TA010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双头立铣机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TA011处理后无组织排放;2#单头立铣机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TA012处理后无组织排放;3#单头立铣机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TA013处理后无组织排放;4#、5#单头立铣机(两台机器不同时开启)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TA014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二)已严格落实废水处理措施。本项目无生产用水。生活污水经过污水管网排入******公司,不直接排入外环境。 (三)已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已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过程已加设隔音装置,已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经验收监测,厂界昼间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已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已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木渣、布袋除尘器滤渣:暂存于木渣棚,外售;废布袋:委托处置;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漆桶、漆渣、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抹布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暂存,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附3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执行五联单制度,不跨省市转移。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本项目有组织VOCs排放量为0.20823t/a,排放量小于环评批复总量1.179t/a;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量为0.241824t/a,排放量小于环评批复总量1.311t/a。 |
已落实,项目在废气处理措施和固废方面稍有变动:①废气处理措施:****年产10万套木质门及配套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封边、贴面、UV底漆工序产生的VOCs、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滤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面漆工序产生的VOCs、颗粒物,刷底色工序产生的二甲苯、VOCs、颗粒物,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机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打磨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2019),擦色废气主要污染物为苯、甲苯、二甲苯、VOCs,喷漆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VOCs。实际建设过程中,企业为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结合现场车间、生产设备布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增加环保处理设施,其中喷涂车间UV底漆工序、擦色工序与危废暂存间距离相近,且废气污染物均含有VOCs,三处废气共进一套废气处理设施TA001,废气有组织排放;修色工序、面漆工序均位于涂装车间北侧,且废气污染物相同,两处废气共进一套废气处理设施TA002,废气有组织排放;木工车间面积较大,车间中部及东部机加工废气,废气污染物均为颗粒物,共进一套废气处理设施TA003,废气有组织排放;车间西部机加工废气,废气污染物均为颗粒物,因距离较远,无法共进废气处理设施TA003,分别安装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废气经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涂车间砂光机均位于车间西南角,打磨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共进一套废气处理设施TA004,废气有组织排放;封边机、热压机按照车间布置需求,均位于木工车间东南角,新增一套废气处理设施TA005,废气有组织排放。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的调整与增加未新增废气污染物,未导致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变化,经现场验收监测,DA001、DA002排气筒出口苯、甲苯、二甲苯、VOCs及DA005排气筒出口VOCs排放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苯0.5mg/m3、0.2kg/h;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mg/m3、1.0kg/h;VOCs40mg/m3、2.4kg/h);DA001、DA002、DA003、DA004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厂界无组织苯、甲苯、二甲苯、VOCs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苯:0.1mg/m3;甲苯:0.2mg/m3;二甲苯:0.2mg/m3;VOCs:2.0mg/m3);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监控限值(1.0mg/m3)。②固废方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未识别出废布袋,实际运营过程中布袋除尘器会产生废布袋,废布袋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回收单位处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渗措施。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和监测计划。 | 实际建设情况:已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渗措施。已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编号370523-2022-142-L),已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已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和监测计划。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0.0462 | 0.0462 | 0 | 0.0462 | 0 | 0.046 | 0 | |
0.1386 | 0.0675 | 0 | 0.1386 | 0 | 0.067 | -0.071 | |
0.0139 | 0.0013 | 0 | 0.0139 | 0 | 0.001 | -0.013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1.311 | 0.2418 | 0 | 1.311 | 0 | 0.242 | -1.069 | / |
1.179 | 0.2082 | 0 | 1.179 | 0 | 0.208 | -0.971 | / |
1 | 化粪池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以及******公司纳管水质标准。 | 化粪池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污水总排口监测结果为:pH值7.1~7.3(无量纲);化学需氧量126~146mg/L;氨氮1.89~2.84mg/L;悬浮物66~86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6.6~47.9mg/L。本项目污水总排口污水排放均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以及******公司纳管水质标准。 |
1 | 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15m高排气筒DA001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苯0.5mg/m3、0.2kg/h;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mg/m3、1.0kg/h;VOCs40mg/m3、2.4kg/h);《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 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15m高排气筒DA001 | 经现场实际监测,本项目正常生产时,排气筒DA001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为1.62mg/m3,排放速率均值7.85×10-3kg/h;出口VOCs排放浓度均值为4.955mg/m3,排放速率均值2.40×10-2kg/h;出口苯、甲苯未检出;出口二甲苯浓度均值为2.18mg/m3,排放速率均值1.06×10-2kg/h。 | |
2 | 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15m高排气筒DA002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苯0.5mg/m3、0.2kg/h;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mg/m3、1.0kg/h;VOCs40mg/m3、2.4kg/h);《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 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15m高排气筒DA002 | 排气筒DA002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为1.5mg/m3,排放速率均值7.23×10-3kg/h;出口VOCs排放浓度均值为4.08mg/m3,排放速率均值2.0×10-2kg/h;出口苯、甲苯、二甲苯未检出。 | |
3 | 布袋除尘器TA003+15m高排气筒DA003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 布袋除尘器TA003+15m高排气筒DA003 | 排气筒DA003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为1.6mg/m3,排放速率均值1.6×10-2kg/h。 | |
4 | 布袋除尘器TA004+15m高排气筒DA004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 布袋除尘器TA004+15m高排气筒DA004 | 排气筒DA004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为2.63mg/m3,排放速率均值4.22×10-2kg/h。 | |
5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15m高排气筒DA005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排放标准限值(VOCs40mg/m3、2.4kg/h);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15m高排气筒DA005 | 排气筒DA005出口VOCs排放浓度均值为5.03mg/m3,排放速率均值8.5×10-3kg/h。 |
1 | 减震垫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 减震垫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5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7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
1 | 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木渣、布袋除尘器滤渣均外售处理。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漆桶、漆渣、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抹布为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暂存,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已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已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木渣、布袋除尘器滤渣:暂存于木渣棚,外售;废布袋:委托处置;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漆桶、漆渣、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抹布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暂存,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附3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执行五联单制度,不跨省市转移。 |
1 |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渗措施。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和监测计划。 | 已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渗措施。已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编号370523-2022-142-L),已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已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和监测计划。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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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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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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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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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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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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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