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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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报送2.5万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及配套装置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委委****研究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机构出具《关于报送2.5万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及配套装置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川工咨成果〔2024〕680号)。经审查,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
二、项目年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达产年耗电17629万千瓦时、蒸汽(0.6MPa,165℃)41.44万吨、天然气1119.39万立方米;外购新水592万立方米、压缩空气16098.74万立方米、氮气460.9万立方米(耗能工质,不计入能源消费量)。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煤当量值74247.85吨、等价值110404.94吨(电当量值、等价值分别按0.1229、0.328千克标煤/千瓦时计)。
三、能效水平。目前国家、行业、地方尚未颁布聚偏氟乙烯(PVDF)、电子级氢氟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标准,项目聚偏氟乙烯(PVDF)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347.78 kgce/t,经对比同行业同类产品能耗指标,项目整体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项目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分别为0.56tce/万元、1.33tce/万元。单位产值化石能源能耗、单位增加值化石能源能耗分别为0.07tce/万元、0.16tce/万元。
四、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鉴于烘干机、回转反应炉、热风炉、裂解炉、聚合釜、精馏塔、冷水机组、风机、水泵、压缩机等主要设备耗能占总能耗比重大,建设单位在下阶段设备购置中,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严格落实项目设备选型原则,使用符合节能水平要求的耗能设备,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及其他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
(二)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细化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设计,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15号令),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将能耗监测数据接入**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平台。
五、项目用能工艺及设备、能耗品种、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我委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机关办理。
六、根据《**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请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存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七、请**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能源要素配置,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管理,****政府下达的“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
八、****中心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九、本意见仅对项目节能报告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管理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策执行。
十、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附件:报送2.5万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及配套装置项目基本概况表
****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附件
2.5万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及配套装置项目基本概况表
项目名称 | 2.5万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及配套装置项目 |
项目业主 | **** |
建设地点 | **市**区金粟镇共裕村 |
建设性质 | ** |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 项目建设聚偏氟乙烯(PVDF)及电子级氢氟酸装置生产线,年产2.5万吨聚偏氟乙烯(PVDF)、7万吨电子级氢氟酸。建设聚合车间、后处理车间、冷冻站、污水处理站、酸碱罐区、原料辅材仓库、成品仓库、无水氟化氢装置、乙炔装置、二氟乙烷装置、二氟一氯乙烷装置、二氟乙烯装置等生产及辅助用房,总建筑面积129455.1平方米;购置烘干机、回转反应炉、热风炉、裂解炉、聚合釜、精馏塔、冷水机组、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生产及公辅设备。 |
投资规模 | 296056.46万元 |
建设工期 (年限) | 2024年11月至2027年11月 |
行业类别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19) |
审核类型 | 备案****改革局) |
备注 | 项目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