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你最好去劳动局好好问问比较好
你好,,现将你反映的“新农合补贴 ”问题答复如下:新农合政策每年都需要镇、市、区补贴的,不采取补贴给个人的方式,由镇、市、区将补贴资金与个人缴费合并并由区农合办统筹管理,如:2017年个人缴费160元,乡镇补贴150元,市区合并补贴共计890元人,共计1200元,参保个人是见不到补贴资金的。
医疗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险之一,关于医保的报销问题,以城镇居民为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都要原件就冲突了有的保险支持复印件
您好: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2003年启动,参合范围为本区户籍农业人口,但由于当时非农业人口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故一直延续允许占地转居仍在农村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的非农业人口参加新农合。但由于2007年以后,随着“一老一小”、“无业居民”等保险制度不断健全,且我区在2012年接受国家审计署关于社保基金审计时,被提到非农业人口参合问题,故2012年12月,经区长常务会研究通过,自2013年起非农业人口不再允许参加新农合,相应人群划归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您好,,2013年度,若无任何保险措施的村委会管理的非农人口,暂可继续在本村参合,若已经加入医保或社保等保险,则不允许参加新农合,2014年请选择符合户口类别的相应保险措施,新农合不再允许非农人口加入。
这个纯属无理取闹,怎么受伤的,根本不需要派出所出具证明,而且派出所确实真的也证明不了。这个情况是医保部门的问题,如果确实不给报销,可以起诉的
按照山东省相关文件要求,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属整体危险(D级)的,可加固的要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
你好,,现将你反映的“新农合补贴 ”问题答复如下:新农合政策每年都需要镇、市、区补贴的,不采取补贴给个人的方式,由镇、市、区将补贴资金与个人缴费合并并由区农合办统筹管理,如:2017年个人缴费160元,乡镇补贴150元,市区合并补贴共计890元人,共计1200元,参保个人是见不到补贴资金的。
您好,2012年缴费为统一的100元,不存在分别收费的现象,由于各个乡镇经济状况不同,有些乡镇及村庄,个人缴费部分是由村集体代缴的,此项不属于惠民政策,是各乡镇村庄视自己的经济基础自行决定的。至于您所提到的起付线问题,房山区合作医疗各级医疗机构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交了五险一金,就不用交农合,这两个是重复的。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一金”是法定的。
您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学生儿童和老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8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0元。2017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60元。门急诊起付线与新农合相同,报销比例一级医院55%,二级及以上医院50%(新农合一级57%、二级47%、三级35%),最高封顶3000元(新农合3000元)。住院起付线一级300元、二级800元、三级1300元(新农合一级300元、二级1000元、三级1300元),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80%、二级78%、三级75%(新农合一级80%左右,二级60%左右,三级40%左右),封顶线20万元(新农合18万元)。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具体政策的宣传材料,目前正在下发,请关注并了解。如果想修改定点医院,请去参保所在地提交修改信息。
1、社保是国家给劳动者的福利,参保人只要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累计缴纳社保(不限地区)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在有生之年都可以亨受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2、如果参保人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社保不足15年的,可以迁移回户籍地农保帐户合并,不影响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3、新农保缴费低,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就少。
2012年我市将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成年人保险进行整合,出台了《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经开区)参保人员在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费用均可按政策规定比例报销。 温州市区2015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如下: 一、门诊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内,市区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累计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100 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含)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500 元(含)以下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下列比例共同负担:(一)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补偿50%;(二)在市区二级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价)就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补偿40%;(三)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诊、购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补偿35%。 二、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医疗机构设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300元。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市区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一)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二)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三)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自负25%;(四)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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