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帐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因此,2009年7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雅住金发[2009]12号)(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是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同时也不存您来信所述《细则》鼓励我市市民到外地购房一说,职工在那里购房完全是职工个人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