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房时,若是发现产权范围和实际不相同,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处理,若是低于3%,按合同价格结算,比方说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的,误差在3%以内的,超出部分由业主补交购房款,而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则售房单位按实际减少的面积退款,当然若是误差超过3%,则可要求退房或退款。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购房时间不超5年,对外转让房屋时应全额缴纳营业税。于是,就有房屋买卖双方私下商议,买卖成交但暂时不缴税也不办理房照,待5年后再去缴税办照,这样就可以轻易躲避了营业税。那么,这样做究竟有没有风险呢? 1、税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权属转移合同之日,买方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于10日内申报纳税,按照朝阳市契证管理办法规定逾期缴纳税款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日课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如果接到举报并经查实,买受方肯定是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这是处罚风险; 2、按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需买卖双方同时到场,方能办理。如果数年之后,卖方不在本地,至使找不到卖方了,那么这个房照也就不能变更成买方的名下了,至少目前没有很好办法解决这类问题,工作中也不时遇到此类问题,这是权属不能变更的风险; 3、在推迟办照期间,如果卖方去世,那么情况就会更加复杂。这时,房子是不能直接办到买方名下了,首先要由卖主的继承人,将房屋继承,房照办为继承人的名下。如果继承人承认这一买卖事实,能够主动配合买方同时去产权处办理过户手续,此房才可能办理产权过户,如果继承人不承认买卖合同,这势必要引发诉讼,情况就更加复杂了。这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4、如果卖方在取得该房屋时应缴契税而没有缴纳的,5年以后,当买方请求卖方抽出时间陪同去办照时,卖方很有可能不会管这些了,到头来,买方也只好忍气吞生,为了过户,承担本来不应由自己承担的税款了。这是多付出经济代价的风险; 5、先公证后办照,同样存在风险。有的买主担心5年后找不到卖主,先去办理个公证,这样5年后办照时就不需卖方出面,买方可以独自办理了,按照税法和房地产税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税务部门行使职务,税务部门将会定期与公证部门进行信息传递。这样,也就会轻而易举地发现了双方的实质交易。由此作为征收营业税的依据,确定卖方欠税,并将欠税信息装进该房屋档案,待5年后,受方缴纳契税,办理契证,办理产权证时,欠税信息会自动显示出来,不但要补缴营业税,还要课征滞纳金,并要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个潜在风险。
可以去质检局上报相关情况的
一、购房者的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二、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1、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赔偿金原则上是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开发商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期限交房时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中,开发商需要赔偿的天数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和实际交房日的差。如若 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商当退还购房者的已付款项,并支付1%的违约金。相反,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话,违约赔偿金额原则上是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要收集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证据。购房者在遭遇开发商延期交房时,要注意收集项目延期交房的证据,并保留延期交房所造成的额外损失的证据。同时,购房者还要注意诉讼的实效性,了解延期交房 的退房条件。而开发商延期30-90天,购房者便有权要求退房,原则上开发商还应当以购房者的定金双倍退还或是支付房款的利息。
一、购房者的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赔偿金原则上是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开发商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期限交房时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中,开发商需要赔偿的天数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和实际交房日的差。如若 双方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商当退还购房者的已付款项,并支付1%的违约金。 相反,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话,违约赔偿金额原则上是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要收集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证据。购房者在遭遇开发商延期交房时,要注意收集项目延期交房的证据,并保留延期交房所造成的额外损失的证据。同时,购房者还要注意诉讼的实效性,了解延期交房 的退房条件。而开发商延期30-90天,购房者便有权要求退房,原则上开发商还应当以购房者的定金双倍退还或是支付房款的利息。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购房时间不超5年,对外转让房屋时应全额缴纳营业税。于是,就有房屋买卖双方私下商议,买卖成交但暂时不缴税也不办理房照,待5年后再去缴税办照,这样就可以轻易躲避了营业税。那么,这样做究竟有没有风险呢? 1、税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权属转移合同之日,买方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于10日内申报纳税,按照朝阳市契证管理办法规定逾期缴纳税款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日课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如果接到举报并经查实,买受方肯定是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这是处罚风险; 2、按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需买卖双方同时到场,方能办理。如果数年之后,卖方不在本地,至使找不到卖方了,那么这个房照也就不能变更成买方的名下了,至少目前没有很好办法解决这类问题,工作中也不时遇到此类问题,这是权属不能变更的风险; 3、在推迟办照期间,如果卖方去世,那么情况就会更加复杂。这时,房子是不能直接办到买方名下了,首先要由卖主的继承人,将房屋继承,房照办为继承人的名下。如果继承人承认这一买卖事实,能够主动配合买方同时去产权处办理过户手续,此房才可能办理产权过户,如果继承人不承认买卖合同,这势必要引发诉讼,情况就更加复杂了。这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4、如果卖方在取得该房屋时应缴契税而没有缴纳的,5年以后,当买方请求卖方抽出时间陪同去办照时,卖方很有可能不会管这些了,到头来,买方也只好忍气吞生,为了过户,承担本来不应由自己承担的税款了。这是多付出经济代价的风险; 5、先公证后办照,同样存在风险。有的买主担心5年后找不到卖主,先去办理个公证,这样5年后办照时就不需卖方出面,买方可以独自办理了,按照税法和房地产税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税务部门行使职务,税务部门将会定期与公证部门进行信息传递。这样,也就会轻而易举地发现了双方的实质交易。由此作为征收营业税的依据,确定卖方欠税,并将欠税信息装进该房屋档案,待5年后,受方缴纳契税,办理契证,办理产权证时,欠税信息会自动显示出来,不但要补缴营业税,还要课征滞纳金,并要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个潜在风险。
1看开发商五证五证是否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如果齐全看是否把此房抵押出去了再卖给你
在买房时,若是发现产权范围和实际不相同,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处理,若是低于3%,按合同价格结算,比方说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的,误差在3%以内的,超出部分由业主补交购房款,而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则售房单位按实际减少的面积退款,当然若是误差超过3%,则可要求退房或退款。
物业服务问题您可以向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或所辖街道办事处进行反映。
物业收费以你们签的合同为准,如果觉得不合理后期就换物业。
首先你要知道开发商不给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如果短时间能解决就配合开发商解决,如果开发商就是不给解决一直拖着敷衍了事走法律途径!
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如物业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反映(电话:123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些情况下可要求定金双倍返还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10万元加上五年的的利息!
你们应该签的有合同吧,履约以合同为主。建议咨询律师问一下。
上海的政策具体不清楚,建议您打住建局问问
建议您先跟原房主协商沟通解决好这个问题,沟通不顺利的话就只能建议您请派出所警察协助解决了。
继承的房产,赠与的房产,二手的房产等等都需要在相应地点进行登记,办理手续
拆迁房测绘费:拆迁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需要缴纳80元;拆迁房面积50-100平方米的需要缴纳120元;拆迁房面积101-200平方米的需要缴纳160元 ;拆迁房面积201-300平方米的需要缴纳200元。
放心吧,不影响。户口未入事出有因,组织上会认可的。
占有制度为权利人提供了一定保障占有,是指对于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占有制度的目的之一,是维护物的事实秩序,占有一旦存在,应受保护;目的之二是实现占有的公示功能,仅限于动产。既然我国物权法设立了占有制度,对于基于合同成立并交付房地产后的买受人成为拆迁权利人提供了保障,卖方不得以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置违约责任不顾,企图推翻已进行的交易行为。占有虽不能对抗登记取得、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买卖双方之间是有强制力的。因此,拆迁时,占有人实际就是合法权利人了。
让原业主与租客先沟通 争取尽量解决 实在不行就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