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力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5日 4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hjz与tyh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的余力律师代理被上诉人tyh并胜诉,主要原因如下:
·法律规定与举证责任分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且出借人需承担这两方面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上诉人hjz作为出借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与tyh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已实际交付。而余力律师抓住了这一关键要点,强调了hjz在举证方面的不足。
·对方证据不足:hjz仅提供了一份未发出且无原件核对的律师函以及通话记录截图,这些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借款合意和借款实际发生。
余力律师指出这些证据的局限性和不真实性,使得hjz的主张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
·坚持事实与答辩观点:tyh辩称本案是hjz虚构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
余力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坚持这一答辩观点,围绕该观点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论证,使法院认可了tyh的主张。
·一审判决的正确适用:一审法院认定hjz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余力律师在二审中强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从而使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4)湘02民终***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原审法院为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hjz,1962年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tyh,1987年生,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余力律师
案件经过
hjz与tyh系朋友关系,hjz称tyh在2017年以买房缺钱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现金,约定一年后归还,但未签书面借条。到期后tyh未还款,经多次催讨,tyh推脱甚至拉黑hjz。
一审中,hjz仅提供未发出且无原件核对的律师函及通话记录截图,未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有效债权凭证。一审法院以hjz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驳回其诉讼请求。hjz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各方诉求
hjz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tyh偿还借款50,000元,并由tyh承担一审诉讼费。
tyh辩称:本案是hjz虚构的虚假诉讼,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观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hjz未完成举证责任,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hjz负担。
二审法院观点:hjz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一审判决无误,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hjz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