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丹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1日 4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2012年11月,常某从其工作单位分得一套职工房产的购置名额,因经济能力有限,该房产由常某妻哥吴某以常某的名义出资购买。2015年12月,吴某将案涉房屋出卖给郝某,约定房款分期支付。2018年2月,郝某又将案涉房屋抵顶给席某,席某与其妻王某自此搬进案涉房屋居住。2018年7月,由于郝某未向吴某支付购房款,吴某将郝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该案经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由于郝某无力支付购房款,吴某与郝某于2021年8月在该案执行程序中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郝某将案涉房屋退还给吴某。后常某于2021年8月19日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常某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常某与吴某多次要求席某搬离案涉房屋均遭到拒绝,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席某、王某立即腾退房屋。
【律师办案】
本律师在接受常某委托后,通过调取吴某与郝某的诉讼卷宗以及找到本案重要的知情人吴某、郝某,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案件事实的询问梳理及相应证据的搜集,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席某是否有返还案涉房屋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席某虽然于2018年通过房屋抵顶协议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其合法占有案涉房屋的基础是基于郝某对案涉房屋的有权处分。2021年8月郝某与吴某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案涉房屋,此时郝某丧失了对案涉房屋的有权处分,因此就导致席某对案涉房屋的合法占有的基础丧失。此时席某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从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常某在2021年8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案涉房屋。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席某在常某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前就占有案涉房屋,其合法占有的基础为郝某对案涉房屋的有权处分。但之后因郝某的有权处分因其向吴某退还房屋而撤销,因此席某与郝某签订抵顶协议的基础被撤销,则席某的案涉房屋的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常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有权要求席某、王某退还案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