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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铭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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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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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彩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作者:郑铭亚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94次举报

小美与大纲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小美的父母向大纲家要了一份彩礼。后来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大纲要求返还自己父母送给小美的彩礼。大纲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了另一方彩礼,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大纲给小美的彩礼,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是要返还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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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铭亚律师毕业于上饶卫校,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南昌大学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199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敦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1120********4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