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翠英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31日 3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故意伤害案件从轻处罚案例 2024年8月13日17时许,张女士在其经营的位于东莞市某镇的早餐店门口处,看见被害人袁女士在其门口摆摊卖菠萝蜜,因袁女士属于占公道摆卖,且当天又近了张女士店铺半米,故张女士让袁女士挪开,袁女士非但不挪且责骂张女士,还先动手打张女士,两人发生拉扯打架,后被袁女士女儿拉开。拉开后,袁女士仍站在张女士店铺门口大声责骂张女士,张女士气不过,冲出门口推搡袁女士,袁女士摔倒致后脑受伤,鉴定结论是轻伤一级,张女士因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作为张女士的辩护律师,我的辩护要点如下:一、张女士把袁女士推倒摔伤后,因其是纯粹的文盲,当时吓呆了不知何补救,但其仍在现场等候,警方讯问时如实供述,这种情况属于自首。二、被害人对本案发生过错明显,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三、张女士系初犯、偶犯,与其他邻里相处融洽,而被害人则属于占道经营且影响了张女士早餐店的经营。第四、张女士认罪认罚。为了证明当时是受害人先动手打架,作为张女士的辩护律师,我还有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开庭时,证人有到庭证明当时是受害人袁女士先动手拉扯的。 最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上述辩护意见,对张女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案号(2024)粤1971刑初55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