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雁舜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4日 1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杜某,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雁舜,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奕,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印刷盒货款62,596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6年起向原告购买印刷盒,截止至2016年11月30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63,596元。2019年2月22日,被告签下《结款单》确认上述欠款事实,但被告仅通过微信两次转账各付还原告500元,至今尚欠62,596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谢某承认原告杜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杜某货款62,596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62,59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2元,由被告谢某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杜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2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