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风琴|时间:2025年01月20日|7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11月20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燃油加油机,没收其六台燃油加油机,并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罚没款合计*****元。该加油站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加油站随后委托谢风琴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加油站主张,其在2022年7月26日完成加油机的计量检定后,于2023年1月3日通过网络平台向某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申请报检,但因计量检定测试所未及时完成检定,以及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阻拦,导致检定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并非加油站自身原因导致检定逾期。此外,加油站认为市场监管局认定其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证据不足,生产厂家广东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缺乏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变更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元”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没款合计********元”为“罚没款合计*******元”。
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驳回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京山市人民政府各负担2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违法所得的起始日期认定问题:市场监管局以2022年7月26日最后一次检定日期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起始日期,而加油站认为应以2023年1月26日作为起始日期。法院最终支持了加油站的主张,认为在加油站已提前申请报检且检定逾期并非其过错的情况下,以2023年1月26日作为起始日期更为合理。
鉴定报告的合法性问题:加油站主张广东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和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缺乏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依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尽管鉴定报告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定程序,但其作为生产厂家对涉案加油机计控主板的鉴别证明材料,仍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市场监管局在本案中履行了受案、审批、调查取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其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证据的采信等问题。谢风琴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从违法所得起始日期的认定、鉴定报告的合法性以及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等方面入手,为加油站提供了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谢风琴律师成功为加油站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也彰显了法律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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