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开封薛律师,今天聊一聊最高院的一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例。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债权人仅以夫妻另一方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债权人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支持其主张。
(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熊以个人名义向秦借款,秦仅以万(熊之妻)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秦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支持其主张。
实践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是十分麻烦的,律师在此建议大家,尤其是广大女性,不要贸然让丈夫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也不要随意为其担保,即使替其还款也要搞清楚事实之后再决定是否为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