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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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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光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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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的巨大进步与不足

发布者:苟峥嵘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2951人看过


和《律师法》同时审议并通过的,与律师执业密切相关的另一部法律是《民事诉讼法》。



在当前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等诸多问题,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便是为破解这三难。应该说,在民诉法修改的过程中,两种最强的声音来自于法院系统和律师界。律师界希望民诉法修改的步子迈得大一些,能够充分考虑民诉法实施十余年来所暴露出的问题,让三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法院却希望民诉法修改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以免出现法律的规定与现实脱节的情况。在两种最强的声音博弈之下,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最终尘埃落定,与新的律师法同时展现在公众面前。



民诉法的修改,从条文上来看,着重体现在对“再审难”和“执行难”的破解上。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在十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十三种情形,在老民诉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八种,基本囊括了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方面错误或失误,比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这样的修改,进步是明显的。法律的规定可迫使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对可能因自己的专断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权衡,而最终把自己的思维拉回到与法治精神相吻合的道路上来。因为众所周知,法官判案的上诉改判率、再审率、再审改判率是对法官进行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老的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可申请再审,但缺乏程序的保障。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都要求当事人提交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法律文书,而原审人民法院常常不愿提供。这使得很多错案的再审程序不能启动,导致错案难纠。



而新的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规定了再审案件的受理法院。同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将再审申请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期限,对方当事人提交书面答复的期限,人民法院审查的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明确规定了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



这样的规定,就在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落实。



不过,虽然有很大的进步,但仍有不足之处。比如应当规定由律师协会组织论证后提出再审的案件,也应当享受与检察院提出抗拆的案件的同等待遇。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应当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新民诉法试图破解的另一个难题是“执行难”。在这个问题上,新民诉法的进步也是明显的。



一是增加了“拘留”这种对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强制措施。



二是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对法院的选择,当事人可直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是增加了对久拖不执的执行案件的救济措施,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是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分公民或法人,一律为两年。



五是增加了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的手段和被执行人的义务。



美中不足的是,没有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人民法院未采取时救济办法。比如当事人认为应当对被执行人拘留、罚款;应当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应当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而人民法院却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给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如果说在破解“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上,新的民诉法是试图有所作为而又的确有所作为的话,在破解“立案难”的问题上,却没有任何突破。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主张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响应和支持。而这一主张却受到了主要来自于法院系统的强大阻力。比如有法官提出“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或涉及制度层面,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这种案子会给法院很大压力,即使接了也很难解决,反而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这样的观点实际上就表明,虽然有些案件应当由法院受理,但法院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可利用“立案审查”的权利不予受理,让法院合法地“踢皮球”。这种观点更证实了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为立案审查的直接弊端是“未审先判”,使得很多社会矛盾找不到一个合适的解决途径,从而对社会稳定,人民生计形成巨大的潜在隐患。



然而,最终的结果令社会各界非常失望,居然在立案问题上未作任何修改,这不能不让业界寒心。



由于民事诉讼业务是律师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民诉法的修改主要是律师界在推动,主要受益者是律师。这种观点是很片面、很偏颇的。民诉法的修改,律师界、法学界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是勿庸置疑的。但这种推动显然不是为了什么行业利益,而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维护公民正当权利之必需。因为律师在很大程度上是私权利的代表,因此在法律修改的过程中,代表来自民间的声音更多一些,正因为这样,才使得法律的修订更能顺民心、适民意、解民难。



《律师法》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也即将修改。这一系列事关民生的法律的修改,对推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必然发挥巨大的作用。因此,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存在很多致命的不足,但她的进步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让我们共同为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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