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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天君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31日 4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化名)通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君律师,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宋某(化名)及其前妻梁某(化名)返还借款本金613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声称,宋某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并承诺按照本金的10%支付利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和提供信用卡的方式向宋某提供了借款,但宋某未能按时还款。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3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73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同时,驳回了原告对梁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和信用卡消费记录作为借款证据,证明了向被告宋某转款41300元,并提供信用卡供宋某消费20000元。被告宋某已偿还4000元,因此法院认定宋某应偿还原告57300元。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内利息,法院不支持借款期限内利息。关于梁某的责任,法院查明二被告已于2016年10月17日离婚,因此梁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王天君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通过收集和整理微信转账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原告与被告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王律师指出,尽管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借款合同,但通过电子转账记录和信用卡使用记录,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王律师还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逾期利息的赔偿,虽然未能让梁某承担还款责任,但整体上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在本案的报道中,我们对当事人的姓名进行了化名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我们尊重并保护每个人的隐私,同时确保案件报道的专业性和客观性。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王天君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