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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需进行修复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利用,因此,****委托****对****A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一、 地块责任人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刘倩
联系电话:182****0111
二、 地块环境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孟范金
联系电话:135****5387
三、 信息公式内容
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附件:****A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环境局**分局
2024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