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 1 | 产品数量: | 1.00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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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说明: | 1 | 价格说明: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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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6月21日消息(记者 蒙健)根据相关规定,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明》后,方可销售、使用,同时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近日,海口市两家化妆品店因销售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化妆品被依法查处。
对于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的硬性要求?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编号及产品标准号;(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编号;小包
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
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
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