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要支流桂江治理**县沙子镇左岸段治理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10-12 09:22:00
〔2024〕第3号
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主要支流桂江治理**县沙子镇左岸段治理工程用地,我县拟定了该项目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主要支流桂江治理**县沙子镇左岸段治理工程。
二、 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村委会****小组、****小组、****小组、****小组,****村委会****小组、****小组(具体位置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 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拟开发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 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种植园用地 | 林地 | 草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住宅用地 | ||||||||
镇 | 村民委员会 | 村民小组 | 旱地 | 果园 | 乔木林地 | 竹林地 | 灌木林地 | 其他草地 | 农村道路 | 沟渠 | ****基地 | |||
沙子镇 | 维新村委会 | ****小组 | 集体 | 1.6603 | 0 | 0.3135 | 0.3355 | 0.6140 | 0.3973 | 0 | 0 | 0 | 0 | 0 |
****小组 | 集体 | 1.3552 | 0.3759 | 0.1961 | 0.6400 | 0 | 0 | 0.1432 | 0 | 0 | 0 | 0 | ||
****小组 | 集体 | 0.2137 | 0.0191 | 0.1899 | 0 | 0.0047 | 0 | 0 | 0 | 0 | 0 | 0 | ||
****小组 | 集体 | 0.8783 | 0 | 0.8547 | 0 | 0 | 0 | 0.0236 | 0 | 0 | 0 | 0 | ||
围梓村委会 | ****小组 | 集体 | 3.1116 | 0 | 0.8308 | 0.1570 | 1.7700 | 0.0844 | 0.1353 | 0.0934 | 0.0232 | 0.0175 | 0 | |
****小组 | 集体 | 0.1589 | 0 | 0.0589 | 0 | 0.0587 | 0 | 0.0413 | 0 | 0 | 0 | 0 | ||
合计 | 7.3780 | 0.3950 | 2.4439 | 1.1325 | 2.4474 | 0.4817 | 0.3434 | 0.0934 | 0.0232 | 0.0175 | 0 |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规定。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规〔2023〕1号)规定执行。
土地权属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偿费 (万元/公顷) | 总金额 (万元) | |||
****村委会****小组、****小组、****小组、****小组,围****小组、****小组 | 农用地 | 7.3605 | 34.4130 | 51.6195 | 633.2422 |
建设用地 | 0.0175 | 13.7652 | 20.6478 | 0.6022 | |
合计 | 7.3780 | - | - | 633.8444 |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规〔2023〕1号)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有关规定落实补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落实相关费用。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申请以书******局(地址:**县**镇正北街110号,联系人:王海铭,联系电话:0773—****212),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八、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村委会****小组、****小组、****小组、****小组,围****小组、****小组 | 2024年10月12日—2024年10月26日 | ****政府 | 2024年10月27日—2024年11月11日 |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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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