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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广东辰港商贸有限公司年产水洗砂200万吨、机制砂200万吨建设项目涉河工程(变更))

审批
广东-江门-台山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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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年产水洗砂200万吨、机制砂200万吨建设项目涉河工程(变更))
2025-02-14 09:44:39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台水许准[2025]13号

项目名称

****年产水洗砂200万吨、机制砂200万吨建设项目涉河工程(变更)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许可内容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年产水洗砂200万吨、机制砂200万吨建设项目涉河工程(变更)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工程方案

(一)****年产水洗砂200万吨、机制砂200万吨建设项目涉河工****门市****村委会龙东村,地理中心位置坐标为东经112°48’33.6”、北纬22°26’20.7”。其中装卸点位于址山河与潭江交汇处上游约1km的潭江右岸,取水设施位于林冲水闸上游约900m的林冲河一左岸。项目拟建2个1000t级泊位装卸点(固定起重机基座、靠船钢管桩、系缆墩、皮带机)及1个年取水量达98万m3/年的取水设施项目装卸点所在河段设防标准为30年一遇,取水设施所在河段设防标准为10年一遇,装卸点工程及取水设施设计防洪标准均为30年一遇。

2024年9月13日,我局以台水许准〔2024〕46号批复了该工程的建设方案。因原设计方案难以实施等原因,向我局申办变更方案报批手续,变更后不影响项目原产能。原方案装卸点采用浮趸的结构型式,取水水泵放置于趸船之上,通过抽取潭江水用于项目生产,变更后方案装卸点采用高桩式墩台的结构型式,取水设施移至项目场址东侧,通过DN600预制混凝土管从林冲河一引水进入预制抽水井,再通过抽水泵及管道抽水至**池供项目生产使用。

(二)本工程采用靠船桩进行船舶靠泊作业,每个泊位布置2根φ1500*15mm靠船钢管桩,均为直桩,中心距为22m;桩长26m;桩上设置(DA-A)H400*L2000橡胶护舷作为靠船设施。每个泊位两侧分别布置一个3m*3m系缆墩进行船舶系缆作业,系船柱规格采用250kN。

(三)拟建固定起重机基座墩台桩基采用4根φ1200mm灌注桩,间距为3.8m,桩长为30m。墩台采用C30现浇混凝土,顶标高为4.00m,截面尺寸为6m*6m,厚2m。通过1座人行桥(钢板)与后方堤岸相接。

(四)拟建皮带机跨越堤防采取立交方式。皮带机底高程9.10m,堤顶高程4.00m,防浪墙顶高程4.25m,皮带机底下净空5.10m。

(五)拟建皮带机输送带共设计布置了三个C30现浇墩台,分别是水上支腿墩台、转运出基础立柱墩台和后方地笼承台。水上支腿墩台:顶标高为4.00m,截面尺寸为4m*4m,厚2m。桩基采用2根φ800*10mm钢管桩,均为直桩,间距为2.4m,桩长为24m;转运出基础立柱墩台:顶标高为4.00m,截面尺寸为6m*6m,厚2m。桩基采用4根φ800*10mm钢管桩,均为直桩,间距为4.2m,桩长为23.5m;地笼承台:采用L型承台,底宽为8m,高度为6m,顶标高为4.00m。桩基采用4根φ1000*10mm钢管桩,均为直桩,间距为6.0m,桩长为19.5m,承台后方回填中粗砂。装卸点涉河要素一览表详见附件1。

(六)拟建取水设施取水井尺寸为2.5m*2.5m*2.5m,为预制取水井,井壁厚200mm,取水井东侧设有DN600mm的预制混凝土管长6m于林冲河一取水;取水井西侧设有抽水泵设施,采用1台水泵型号为KBS30-490的离心式水泵提水,水泵装机功率为30kW,设计扬程14m,取水高程0.28m,出水口高程3.00m,最大取水能力为486m3/h(0.135m3/s)。水泵通过DN300mmPVC管将水引至厂区**池,经简单沉淀过滤后向各主要用水环节供水。取水设施涉河要素一览表详见附件2。

(七)在P=3.3%洪水频率的设计水位下,装卸点建设后在P=3.3%洪水频率下最大阻水比为0.45%,考虑新增行洪面积补偿项目阻水面积后为0%,取水设施未占用河道行洪面积,阻水比为0%。工程共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365.57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216.83平方米,陆域面积148.74平方米。

二、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项目涉水桩柱与堤防堤脚距离较近,引起近岸水流动力条件变化,你单位须对桩柱周边按2倍的柱墩长宽在柱墩周围进行抛石处理,抛石厚度应不少于1.9米,且抛石顶面应与河床面高程一致。

(二)项目陆域的堆场和仓库等建构筑物需退让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布设,并在河道管理范围线设置硬质隔离设施(控制线范围详见附件3),严禁非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

(三)堆场涉河临时工程施工及运营不得利用堤顶作为进出道路,确保堤防安全。

(四)施工期应尽量减少机械震动、重型机械设备搬运等对堤岸的扰动和破坏,如施工对岸坡局部造成损坏,要及时修复和加固。施工期间,堤岸禁止堆放机械设备、施工材料和杂物,应保持防汛抢险通道通畅。

(五)施工及运行期间应做好水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污水,不得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余泥废料等建筑垃圾。施工完成后,施工弃渣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以恢复河道原有地貌,不得影响堤防岸坡的安全;同时,应合理设计皮带机排水系统,避免污水直接汇入河道,造成河水污染。

(六)你单位应优化施工组织方案,项目涉水部分须在一个枯水期内完成,尽量减少涉河临时工程施工对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

涉及堤防安全的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具体方案报我局批准后实施。水利工程相关费用由你单位负责。

三、其他要求

(一)根据《****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通知》(江水〔2019〕66号)要求,堆放场的经营者应建立砂料进出场登记台账,不得接纳非法砂源进场。

(二)为规范涉河临时工程管理,确保堤防安全,你单位须与该堤段管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在堆场进口处竖立公示牌(公示内容含堆放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批准机关、批准文号、临时工程设施、有效期;堤防管理单位、监督部门、联系电话等)。

(三)本次准予行政许可不包括装卸点周边水域疏浚,若需在河道内开展清淤、疏浚等活动,你单位要向我局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才能实施,且实施时须接受我局监督。

(四)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必须将该涉河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我局核准,同时将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备案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该工程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项目开工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安排落实相关措施,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五)涉河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负责对该河段冲淤及堤防沉降等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我局;要保持堤防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工程的运行管理必须服从我局的防洪管理和统一调度。

(六)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七)根据《**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品的,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你单位应清除涉河建构筑物(钢板桩护堤为永久支护,不得拆除),恢复原状。若政府建设(含水利建设)需要收回场地时,你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八)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向有关部门办理。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0781MAA4BT0J3M

法人代表姓名

李韦龙

许可决**期

2025年2月11日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水利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