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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郝中友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若你单位认为郝中友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你单位未签收,现对你单位进行通知公告,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本局审核。如在举证公告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就申请人反映问题提交书面回复及事故经过书面材料;
2、你单位认为申请人不是工伤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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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