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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成交公告中,五、中标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下浮20%计收。
收取对象:中标人。更正为: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下浮20%计取,最终以财政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为准支付。
收取对象:招标人。
其他不作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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