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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东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方 | 胜诉

发布者:高东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3日 1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女,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 A,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系宁夏胜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向A与被告高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8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A、被告高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与被告相识系朋友关系,20245月份被告以其妻子逼他离婚,要求其补10万元补偿金,还差3万元为由,找原告周转。

被告为了取得原告的信任给原告出示了离婚证,基于朋友间的信任,原告于2024517日,通过微信给被告转了3万元。后在聊天期间被告一直称其是单身已离婚,还以各种理由继续找原告要钱。前不久原告才从朋友处得知被告并没有离婚,被告之前出示的假离婚证,被告一直在千方百计欺骗原告。得知事情真相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聊天找被告返还3万元,被告翻脸不认,拒不返还。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返还3万元。基于以上事实,原告的财产权利现已受到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万般无奈特依法起诉,敬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高A辩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本案中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虽然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万元,但原告给被告转款3万元的目的是为了尽快让被告与其妻子离婚,并在双方的聊天当中,原告多次承诺被告与其妻子离婚,应该支付给被告妻子的补偿金由原告承担,该行为在法律上视为赠予。

原告向A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微信转账电子凭证2(打印件)、原被告微信聊天3(打印件),证明目的:原告给被告微信转账3万元的事实,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中收款方微信号是XXXX,是高A的微信号,姓名高阳就是高A,被告收到转账后拒绝返还的事实。

证据二、高A微信首页截图1(当庭由手机展示),证明目的:收款方高阳就是高A

证据三、原告和被告微信聊天记录4(打印件),证明目的:原告不是赠予被告,是想和他在一起分担他欠他妻子的 10万元。

经质证,被告高A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向高阳转账3万元,不能证明向被告高A转账3万元;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据二可以证明收款方是高A。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因感情发生争执,属于情人关系,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转给被告的 3万元属于赠予,双方并不是借贷合意。

被告高A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当庭提交证据:原、被告之间微信聊天截图17(打印件),证明目的:原、被告系情人关系,原告向被告通过微信转账 3万元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告与其妻子尽快离婚,并向被告承诺,被告与其妻子离婚时,被告应该支付给妻子的 10万元经济补偿金由其承担,该行为属于赠予行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经质证,原告向A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是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双方不是情人关系,是前任,不是为了被告和其妻子离婚,是被告说他与妻子在闹离婚,他想和原告在一起,前。想结束这段婚姻,故他欠他妻子 17 万元,被告说其妻子让他还10 万元,明确说过不想让他离婚,他明确想和原告在一起,所以原告给转的钱。

经审查,本院根据证据认证规则并结合本案案情,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2451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3万元,被告收款后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你现在给我这钱算什么呢”原告称“你觉得算啥就是啥”。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在被告称要与妻子离婚需补偿10万元时,原告自愿给被告转账3万元。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具体、完整地证明案涉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与借款行为,无法令案涉纠纷属民间借贷这一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向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向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东律师,执业多年,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专业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吴忠
  • 执业单位:宁夏胜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320********7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