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11-06 信息来源:字号:【 大 中 小】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生态环境部委托,负责上海、江苏(除田湾核电厂外)、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七省(直辖市)区域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核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和核设施正常换料大修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点释放。
2.负责核设施辐射环境管理的日常监督。
3.负责由生态环境部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的日常监督。
4.负责铀矿冶辐射环境管理的日常监督。
5.负责由生态环境部直接监管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和铀矿冶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及必要的现场监督性监测、取样与分析。
6.负责对生态环境部核准的核材料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相关监督检查。
7.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增项的技术核查和现场检查,以及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的现场检查。
8.负责对核设施及生态环境部直接监管的其他涉核单位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的监督与评估,督导与评估省级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响应的监督。
9.负责组织国控辐射环境自动站、核设施监督性监测系统选址与运行的监督检查。
10.负责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督查,参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11.负责管辖区域内核设施现场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民用核设施进口核安全设备检查、试验的现场监督。
12.负责民用核设施厂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落实。
13.推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被监督单位开展科普宣传、信息公开、舆情应对、公众参与等工作。
14.承办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