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3日 20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即“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贩毒、卖淫、嫖娼、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贩毒、卖淫、嫖娼、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该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明确规定由县级公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该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将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贩卖、吸食毒品、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所以在娱乐场所提供或从事营利性陪侍均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相应地,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属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并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予以指导,构罪无疑。
本案系嫌疑人组织多名(20余人以上)未成年女性在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有偿提供陪侍活动,时间跨度较长,涉案人数及金额较大(涉及提成金额约30万),被检察院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定刑3年以上7年以下。
陈刚律师代理的“小妈”,被认定为从犯,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决定,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渝合检未刑不诉〔2024〕XX号
被不起诉人王XX),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汉族,XX省XXXX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XXXXXXXX)。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024 年XX月XX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XX月XX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刚,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由XXX本人自行委托。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X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4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XX月XX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4年8月15日、10月29 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4 年 9 月 14 日、11 月 26 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被不起诉人王XX在彭XX(另案处理)处从事娱乐场所有偿陪侍活动期间,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接受彭XX的聘请,协助彭XX组织被害人邹某某(女,2006年XX月XX日出生)等多名未成年女性在重庆市XX区多家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参与日常管理,要求被害人提供陪酒、身体隐私部位接触等陪侍服务,王XX获取彭惜维给付报酬人民币22000元。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24 年XX月XX日该局民警电话通知XXX接受调查,X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24 年XX月XX日被不起诉人王玲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提成明细表、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彭XX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邹某某等人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XXX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X协助他人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XXX实施犯罪的部分时段,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未成年犯罪部分应当减轻处罚;X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X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XXX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鉴于XXX未成年时期参与犯罪与其家庭教育、成长环境具有一定关系;案发后,真诚悔罪,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酌定从轻情节。综上,依法认定XX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