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理 时间:2024年12月13日 3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余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原告余某主张其于2019年2月18日被任命为某建设公司承接的重庆市巴南区某住宅项目的安全主管,约定工资为税后12000元。原告声称,被告未支付其工作期间的部分工资,并提供了欠薪工资统计表作为证据。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资1500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000元。被告某建设公司答辩称,案涉项目是由江某挂靠被告承接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欠付工资150000元,并驳回原告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建设公司负担。
立案受理: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
开庭审理: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证据审查:法院审查了原告提供的欠薪工资统计表、社保参保证明、项目工伤参保信息等证据。
事实查明:法院查明原告持有安全员证书,被告为原告参加了社会保险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原告在案涉项目工作,被告未支付部分工资。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裁决作出: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资,驳回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本案中,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了细致的审理,特别关注了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工资支付的问题。法院认为,即使案涉项目是由江某挂靠被告承接,原告作为项目安全员,仍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欠薪工资统计表和其他证据,确认了欠薪的事实,并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资。
法院在审理中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和认定。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由于缺乏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该项请求。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视,同时也显示了法院在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严谨性。通过本案,法院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在劳动关系中工资支付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在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对于经济补偿金请求的严格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