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成方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4日 5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的地坪施工工程。按被告现场要求施工,工程量按实际面积结算,合同总价按每平米117元计算,合同签订后预付10.5万元,完工后付至80%,验收合格后付至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水泥基质保五年,地坪漆质保三年。
若原告未按期完工,每延误一日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超过20日,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原告主张:原告已完成施工,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381,572.1元,被告仅支付105,000元,尚欠238,414.89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主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实际完工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超出合同约定工期,应支付违约金76,314.42元。被告提出反诉,但未按期缴纳反诉费,法院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2023年5月,被告出具工程设备调试验收表,确认验收合格,工程量为3261.3㎡。原告已为被告开具380,572.1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8,414.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