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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11月23日 14:40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所有市场主体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为加快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2.基本原则。按照“机制健全、持续发展,机会平等、惠及民生,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防范风险、推进创新,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为底线,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优先解决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问题。

3.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丰富惠农金融服务室功能。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覆盖率,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取得新成效。力争小微企业贷款、皖北地区贷款、大别山区贷款等重点信贷板块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建立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二、健全普惠金融机构体系

4.充分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作用。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创新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积极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批发资金转贷合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的中长期信贷投放。鼓励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加大对农业开发、林业、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的贷款力度。充分发挥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支持进出口贸易、助力企业“走出去”、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作用。支持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稳步发展涉农、小微企业信贷,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引导和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加快县域空白网点布局,加快实现县域全覆盖,鼓励在有条件的乡镇增设具备信贷功能的分支机构。支持股份制银行加快向县域和乡镇延伸服务网点。鼓励商业银行单列小微企业和涉农信贷计划,建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设立小微企业信贷子公司。(责任单位: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农信社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5.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定位,建立健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完善农村商业银行特色化公司治理结构。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通过IPO、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资本重组等方式壮大资本实力。鼓励监管级别二级以上的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深化省农信社改革,强化服务功能。支持省农信社加快推进面向“三农”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业务。争取在农业人口较多、粮食主产区及小微企业集中的市辖区设立村镇银行,加快在县域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支持村镇银行在乡镇布设网点。加快组建民营银行。(责任单位: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农信社等)

6.推动徽商银行加快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支持徽商银行探索小微企业、“三农”信贷新模式,开展渠道创新、产品创新和机制体制创新,扩大县域支行小微企业、“三农”信贷审批权。支持徽商银行在有条件的乡镇加快设立分支机构,在有条件的行政村设立惠农金融服务室,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构建农村互联网金融电商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徽商银行等)

7.规范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支持发起设立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融资需求。鼓励社会资本在县域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机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增强资本实力。进一步拓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探索成立小额再贷款公司。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注重建立风险损失吸收机制,加强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持续向农村贫困人群提供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

8.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组织。积极争取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牌照,支持省内实力雄厚的企业或集团通过收购兼并获牌机构等方式,取得互联网支付等牌照。支持省内大型企业和集团联合国内优秀团队和个人发起运营互联网金融企业,争取实现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全覆盖。支持筹建安徽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等)

三、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9.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量身开发小额贷款产品。深入实施“税融通”业务,定期统计通报业务开展情况,实行批量操作,不断扩大业务规模。支持徽商银行等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争取投贷联动融资试点。探索对社会办医、社会养老的金融支持方式。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金融产品。引导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银行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省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业务承载量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残联、省农信社、徽商银行等)

10.推进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进一步依法放宽抵质押登记限制。探索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在经批准的县(市、区)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广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新型抵质押担保。鼓励农业企业为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积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和推广“守重企业信用增信融资”模式,开展信用增信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农信社、徽商银行等)

11.提升金融机构科技运用水平。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逐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与固定网点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加大自助设备投放。支持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在线服务体系,探索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开展保全、客户回访。(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

12.发挥互联网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有益作用。积极发展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发挥网络借贷平台融资便捷、对象广泛的特点,引导其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各类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问题。探索发展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门槛低、变现快的优势,满足各类消费群体多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等)

13.切实降低融资成本。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收费、合理定价,提高金融服务收费信息透明度。发挥安徽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定价协调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引导,抑制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支持各地有效发挥续贷过桥资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下放县域分支机构贷款审批权限、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降低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成本。(责任单位: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等)

四、着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14.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大力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强县域上市后备企业培育,鼓励更多的涉农企业和小微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推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综合融资服务中心功能建设,发展壮大农业板,稳步推进科技板、文旅板试点,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登记制度对接机制,为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

15.加大股权投资力度。引导安徽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天使投资基金设立市级全覆盖,支持初创期创新期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引进培育并购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国元证券、华安证券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与做市基金,为我省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及拟挂牌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做市和报价交易服务。支持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搭建各类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中小微企业线上线下对接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信用担保集团、省投资集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国元证券、华安证券、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各市人民政府)

16.发展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推进与期货交易所战略合作,争取我省更多农产品纳入期货交易品种范围。争取设立铜产品、小麦等大宗商品期货交割库。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探索利用期货市场服务现代农业的途径和模式。(责任单位:安徽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徽商期货、华安期货、安粮期货等)

17.扩大债券融资规模。鼓励涉农企业、小微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涉农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发行规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省农委、徽商银行、省农信社等)

五、拓展保险广度和深度

18.有效发挥保险保障优势。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普惠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主要粮食作物补充保险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推广设施农业、农机具、农房、制种保险等产品,推广天气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开展目标价格、收入保险试点。继续开展渔业互助保险试点,鼓励开展“保险+期货”试点。鼓励扩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面,探索开展肉牛、羊、家禽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小额人身安全保险及相关产品。继续深入开展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加大对金寨县农村保险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力度,逐步在大别山连片特困地区推广“菜单式”保险服务试点。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购买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政策。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安徽保监局、安徽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省民政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19.完善保险服务体系。推动成立安徽省寿险法人机构。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完善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在县、乡、村设立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完善农业保险协办工作机制,加强乡村协保员管理,形成市、县、乡、村一体化保险服务网络。支持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合作,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生产管理、森林保护、动物保护、防灾防损、家庭经济安全等与农业保险、涉农保险相结合。(责任单位:安徽保监局、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

六、有效发挥融资担保作用

20.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担保能力。发展壮大省、市、县(市、区)三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导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健全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机制,加快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健全省市县统一的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功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信用担保集团等)

21.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积极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对接,推广“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优化政银担合作环境,建立上下贯通的政银担业务合作体系。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率先规范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严禁向企业转嫁风险,增加企业负担。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化解担保机构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信用担保集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等)

七、加快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22.优化农村支付环境。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农村地区发展移动金融服务,加强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的开发和推广,完善电子支付手段。推广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加大农村地区银行卡发卡量,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等银行卡便民业务。加大农村地区POS机、自动柜员机等银行卡受理机具的布放,切实改善乡村银行卡受理环境。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探索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支持偏远、特困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等)

23.提升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在此基础上建设具有支付、国库、征信、现金服务、维权功能的惠农金融服务室。(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财政厅等)

24.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省、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建立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信息归集系统,接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企业主个人、农户家庭等多维度信用数据可应用。司法、工商、税务、海关、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农业、交通运输、公用事业、计划生育等部门利用现有信息化系统,依法采集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的政务信息,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及市、县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积极培育社会化征信机构,推动省征信公司尽快开业运营,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建立覆盖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征信系统,归集全省小微企业、农民等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信用信息,并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系统对接共享,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合肥海关、省环保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农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八、完善普惠金融制度规范

25.建立健全普惠金融基本制度。持续完善“三农”金融政策,满足“三农”金融服务诉求。对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技术专利权、设备财产使用权和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益,不断加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等方面规章制度建设。研究完善推进普惠金融工作相关制度,落实对各类新型机构的管理责任。(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农委等)

26.完善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制度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普惠金融法律规范。制定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探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关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法制办等)

27.健全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与责任。落实针对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最低标准和贫困、低收入人口金融服务费用减免等政策,保障并改善特殊消费者群体金融服务权益。完善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

九、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8.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载体,多层面、广角度地开展金融基础知识宣传普及教育。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编写金融知识通俗读本,开展金融知识下基层、进农家、进校园、进园区、进社区等专项教育活动。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部分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

29.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以规范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担保和网络借贷平台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入宣传金融风险防范知识,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督促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对社会公众宣传教育义务,重点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广泛开展以“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为主要内容的公益广告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市场经济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

30.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推动各金融机构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积极争取在我省试点开展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渠道,逐步建成适合我省省情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

十、强化政策支持和风险防控

31.加强货币政策引导。充分运用优惠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在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

32.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银行分支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实际不良率未超过该行总行设置目标的,对于当年该分支机构经办小微企业贷款产生不良的从业人员,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前提下,可认定为已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免除其合规责任。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成“三个不低于”、涉农信贷实现持续增长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徽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考核力度,创新核销方式,加快核销进度,用足用好核销政策。(责任单位: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等)

33.强化财税政策支持。鼓励地方财政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涉农和小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等)

34.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落实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各类风险隐患排查和化解力度,及时开展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储、非法证券业务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依法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事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农委、省商务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35.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员保障和理论研究,制订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增强做好普惠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残联等)

36.实施专项工程。围绕普惠金融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集合资源,积极开展金融知识专项教育工程,大力推进移动金融工程、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程、大学生助学贷款工程、金融扶贫工程等专项工程,促进普惠金融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等)

37.加强监测评估。开展涉农贷款、大中小微企业贷款及“两权”抵押贷款等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普惠金融发展政策效果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建立普惠金融发展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发布安徽普惠金融指数和普惠金融白皮书。(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

38.强化督促检查。省政府金融办会同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和情况汇总工作,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普惠金融发展的推进力度,按年度对本地区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各市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意见。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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