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发布了一份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实现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彻底分离,做到净地收储,净地供应,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6〕2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实现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彻底分离,做到净地收储,净地供应,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
(一)加强计划管理。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开发实行政府主导。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发展需要,下达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未下达改造、征收计划的,不得开发建设。
(二)明确责任主体。辖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负责按照土地开发一、二级市场分离的模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安置补偿工作,鼓励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积极推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安置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每户总回迁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经辖区政府批准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
二、规范土地供应程序
(一)涉及企事业单位补偿安置项目,按照土地收储相关政策和程序,完成补偿安置形成净地后,纳入土地储备库。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供应计划,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后,依法依规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完成补偿安置并清场验收后,由辖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项目规划条件,移交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对确有改造必要的“零星”国有地块,地上房屋可由政府进行收购,收购标准可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补偿安置并清场验收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供应计划,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项目规划条件后,依法依规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或农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征收或转用手续;涉及零星国有地块的,地上房屋由政府收购后,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统一供地。
(四)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用于回迁的安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与商品房开发用地一并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评估时应考虑回迁安置对地价的影响。
(五)以辖区政府为主体实施征收安置补偿的项目,形成净地后,在土地依法供应前由辖区政府负责管理,严禁未批先建。
三、完善融资机制
(一)融资主体。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由辖区政府负责筹集。辖区政府应设立融资平台,采取多渠道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也可联合市地产集团、住建集团、城投集团等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共同开发,利益共享。
(二)资金来源及管理。充分利用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本级政府注入资金、实施主体自筹资金(含市属国有平台公司资金)、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房屋征收成本返还、土地出让分享收入以及其他可用资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三)成本核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采取总额包干办法。包干费包括直接成本、征收工作经费、征收不可预见费三部分。一是直接成本。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选择并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并按照现行政策和征收补偿方案测算直接成本,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市房屋征收部门就直接成本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及征收补偿方案出具审核意见。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直接成本进行修正,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产权调换项目的直接成本还包括应支付的全部临时安置费。二是征收工作经费。征收工作经费按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核定(1亿元以下的,按2.8%计算;1亿元(含1亿元)至10亿元之间的,按2.5%计算;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按2%计算)。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精简、合理、专款专用原则,具体范围包括预评估、论证、听证、鉴定、公告、公证、评估、拆除清运、房屋征收委托劳务费、危房检测费、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办公费、交通费、工作补贴、信访问题处置费等与房屋征收工作有关的经费(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三是征收工作不可预见费。征收不可预见费总额不超过直接成本的20%。不可预见费用于支付测算直接成本中未包含的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费用,节余部分可以弥补征收工作经费的缺口。上述三项费用合计作为总额包干金额,计入相应地块征收成本。
(四)成本兑现。征收工作结束30日内,决算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土地出让后,市财政部门按包干总额拨付资金,由辖区政府统筹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实行总额包干办法,由辖区政府核定。其中,区片价按现行标准核定;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征收工作经费按《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6〕6号)规定执行;征收工作不可预见费按区片价、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之和的20%核定。以上四项费用为总额包干费用,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进行管理。辖区政府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估并编制征收成本决算,由市土地征收部门备案后,作为土地成本核算的依据。
(五)土地收益分配。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筹资征收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付成本、足额计提政府规定的专项资金后,市、区按5∶5比例进行分享。对亏损的项目按以上比例分担。
四、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2014年底之前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项目,经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类确定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经市政府批准,按城中村改造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项目,继续执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政策;回迁安置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办理产权证时等价值部分免缴相关税费;出让土地收益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有效期五年。高新区、矿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参照执行,其他县(市)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