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宪法对两种土地所有权原则规定,《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详细规定。那么关于城市土地所有权,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谁呢?
关于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进一步详细规定。依据财产所有权理论,国家土地所有权也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同样包括这四项权能。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时期和方式各种各样,但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私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都在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当然享有该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就不可能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制度,采取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形式。该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该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