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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

2016年03月09日 15:59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城镇扩展边界,预留独立选址项目通道。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按照“好而优又快则先”的原则,保障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环保、高效、高科技项目用地。禁止向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三)优化建设用地空间。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鼓励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做好低丘缓坡、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不断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四)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利用。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推进立体交通和社区人车分流、复合绿化。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可单独或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在出让价格上予以优惠,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完善土地市场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网上交易。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缩小划拨用地范围,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有偿使用。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短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

(二)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体系,完善乡镇基准地价和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金融部门要加快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同等抵押融资权利的制度。

(三)推进创新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征地程序,建立征地补偿动态调节机制。加强耕地保护,对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有偿使用。

三、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科学合理布局工业项目。从严控制零星工业用地,鼓励工业项目进园区集聚发展。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利用存量土地、租赁标准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提供标准厂房。

(二)明确工业项目准入门槛。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格控制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开发区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70%。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不低于以上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投入产出强度标准。

(三)激励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市、县人民政府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献大或安置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予以奖励。定期开展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专项行动和集约用地评价,对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升级、扩区和区位调整,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制度,当期用地未达到约定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用地。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要开展项目节地评价。合理控制宗地出让规模,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超过20公顷。

(五)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2以上。在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企业入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市、县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扶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中小项目向标准厂房集中的政策。

(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未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按原协议价格收回土地,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支持物流中心、标准厂房建设,严禁以物流中心、标准厂房、工业地产等名义建设批发零售市场和写字楼。对工业用地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房管部门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一)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财税调节机制。积极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依法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节约集约用地挂钩的税收调节机制。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土地出让金。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地要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综合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问责、媒体曝光等形式督促闲置土地再利用。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代征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闲置用地的企业,列入用地信用黑名单,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得再竞买新的土地,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对土地闲置浪费严重、处置不及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项目用地竣工核验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加快土地供应。前五年(2009-2013年)累计供地率考核标准确定为60%,对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区),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高考核标准。积极开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挂钩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一)严格土地执法。加强新开工项目用地清理,严肃查处违反供地政策、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土地浪费严重、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较大的市、县,依法依规实行约谈问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县域经济单位GDP地耗下降考核工作。要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深化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行业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审核把关,严格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核查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执行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批准、供应、核查工作,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障粮食安全和建设生态湖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和用地方式,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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