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千里马招标网> 招标中心>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20户债权资产的处置暨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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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公司****公司拟对所拥有的**红****公司等20户债权资产(截止基准日2022年1月20日,涉及债权总额1,038,088,567.54元,其中本金774,647,051.11元,利息263,441,516.43元)采取单户或多户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处置,主债权已部分诉讼的,****法院判决为准。
中国长城****公司****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债权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长城****公司****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资产详情如下:
一、债权资产
****债权资产:
1、**金银街黄金珠****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金银街黄金珠****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王智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16-X,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588,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综合保税区,所属行业:批发业,登记状态存续,经营范围:黄金珠宝饰品,贵金属及文化艺术品的设计研发、进料加工、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艺术品(不含古董)的收藏,工艺品、手表、眼镜、展示交易及进出口贸易,黄金珠宝投资及市场管理,项目投资及咨询,营销策划及会议展览,货物进出口贸易等。现勉强经营。
(2)债权情况
借款人**金银街黄金珠****公司于2015年9月1****银行**支行借款1.2亿元,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字006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72个月,约定于2021年9月1日前还款。金通易达****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王智勇、苟艳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综合保税区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63721.06㎡在建工程及41000㎡土地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为:灵为用(2014)第60068号;他项权证号为:(2015)灵房(在建)抵字第005号、灵他项(2015)第0479号)。
2018年7月31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219万元,利息9,616,418.13元,本息合计41,806,418.13元,司法垫付费用221,251.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抵押物位于**综合保税区内(经二路西侧、纬二路以南)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现闲置。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金通易达****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王智勇及苟艳。
(5)诉讼情况
2020年3月19日,**中院做出2019(宁)0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金银街黄金珠****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长城****公司借款本金3219万元、利息894103.58元,并以借款本金321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688%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如被申请人**金银街黄金珠****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人中国长城****公司可以对被申请人**金银街黄金珠****公司名下位于**回族自治区**市**镇**综合保税区中央大道东侧面积为63721.06㎡的在建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灵国用(2014)第6006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申请人金通易达****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51 元,由被告**金银街黄金珠****公司、金通易达****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负担。
我公司已申请执行,**中院下发(2020)宁01执4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银街黄金珠****公司、金通易达****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33,411,388.58元及利息;2、若被执行人**金银街黄金珠****公司、金通易达****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7日,法人代表王登成,组织机构代码证:****204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0497J,注册地址:**县花马池西街303号,所属行业:餐饮业,登记状态存续,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粮食、饲草料、蔬菜等特色农产品种植、销售;水泥制品、农膜、建材、日用杂品、针纺织品、皮毛制品、洗涤用品销售;农产品精深加工。餐饮、住宿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停车服务;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白酒、红酒批发、零售。现勉强经营。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6日6月24日向工行****支行借款1800万元,签订了编号为****300007-2016年(**)字00015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1年,于2017年6月24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8年5月23日。王登成、官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王登成、官凤其名下位于**县花马西街众鑫综合楼面积为7015.19㎡房产及2859.75㎡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盐房权证西字第03690号、03692号、03689号,盐国用(2010)第144号、145号、146号;他项权证号:盐房他证花马池镇字第****01098号,盐他项(2015)第230号)。
2018年7月31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7,279,667.40元,利息8,880,752.49元,本息合计****0419.89元,司法垫付费用116,403.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现为******酒店,建于2009年,是**县第一家****酒店,****餐厅、汉民餐厅、客房部,****中心、商品部、休闲吧、美容美发等服务设施, ****中心地带。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王登成、官凤。
(5)诉讼情况
**中院于2018年6月21日下发(2018)宁03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被告在7月15日前归还工行本金及欠息;如不能按期归还,工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处置优先受偿,责任限额2000万元。
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3、**五****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五****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5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275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275929,注册地址:****开发区轻工产业园,所属行业:零售业,登记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小杂粮淀粉制品、面粉制品加工及销售,其他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杂粮种植、收购及技术服务。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5年6月29****银行**支行借款1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500000-2015年(**)字002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个月,于2016年6月17日到期。该笔借款由**市利****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商贸有限公司用其名下位于**市**街面积为6476㎡房产及13196.08㎡土地提供抵押(权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327号、固国用(2010)第016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固市字第****277号、固他项(2015)第195号)。
2018年7月31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4,999,999.84元,利息5,905,714.77元,本息合计20,905,714.61元,司法垫付费用164,308.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开发区民族街东,为园区内的两个仓库及对应土地,****园区的约1/4,****园区,目前全部出租。
(4)保证人情况:
**市利****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66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6304U,注册地址:**市**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112,经营范围:投**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股权投资(不含限制项目)。
(5)诉讼情况
2019年5月16日,****法院下达(2019)宁0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4,999,999.84元及利息1,223,325.56元、罚息694,706.47元。对以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2、原告就拍卖、变****商贸有****开发区民族街东的固房权证市字第****327商业用房一处和位于**市**街的固国用(2010)第016号商业用地一处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3、被告**利****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得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12月底,****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4、****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1日,法人代表许秀花,组织机构代码证:****26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26151L,注册资本:2000万元,所属行业:批发业,登记状态存续,注册地址:****园区虹桥北街10号,营业范围:批发、零售工程机械、挖掘机、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钢材、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电器机械、橡胶制品、农副产品(不含专项审批)、水暖配件、五金工具、金属材料、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工程机械设备的售后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花、草、树木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种子、化肥(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产品)、农机的销售;农业技术的咨询、推广;货运代办,物流信息咨询,信息配载,装卸搬运,仓储,货物专运运输(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出入境货物,货物联运,国际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土石方开挖;煤炭开采;焦炭制品销售。
(2)债权情况:
第一笔:借款人于2015年3月16****分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100024-2015年(公司)字002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个月,于2016年3月2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8年2月22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徐光文、汪凤琴提供保证担保,由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市**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5-10号面积为871.82㎡房产及109㎡土地提供抵押(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05609号、****005607号、****005078号、****005630号、****005705号、****005076号,银国用(2011)第04979号、04978号、04982号、04981号、04980号、04977号;他项权证号:银房他证**区字第****03154号、****03157号、****03153号、****03158号、****03156号、****03155号,银他项(2015)第00575号、000574号、000578号、000577号、000576号、000573号)。
第二笔:借款人于2015年9月18****分行借款94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100024-2015年(公司)字023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个月,于2016年9月15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先后展期两次至2018年3月6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徐永、张伟、徐光文、汪凤琴、王先道、徐改荣提供保证担保;由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市**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2层1号、2号,3层1号—3号2730.47㎡房产及275.25㎡土地做提供抵押(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201****3605号、201****3609号、201****3601号、201****3036号、201****3037号,银国用(2010)第12870号-12874号;他项权证号为:银房他证**区字第****09204号、****09203号、****09202号、****09200号、****09201号、银他项(2016)第02535号、02534号、02538号、02537号、02536号)。
2018年7月31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3,309,962.6元,利息4,574,441.8元,本息合计17,884,404.4元,司法垫付费用160,751.00元。
(3)抵押物情况
现上****医院。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
(5)诉讼情况
2019年1月2日,**中院下发(2018)宁0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银行****公司****支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100024-2015(公司)字0020号)项下借款本金494万元、利息28288.15元(利息计算暂至2018年2月 21日)及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2、如被告****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公司****支行可以对被告****公司名下位于**市**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5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609号)、6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607号、7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078号)、8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630号)、9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705号)、10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5076号)的产权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银行****公司****支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100024-2015(公司)字0231号)项下借款本金8,369,962.6元、利息54777元(利息计算暂至2018年2月21日)及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4、如被告****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三项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公司****支行可以对被告****公司名下位于**市**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2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23036号)、2层2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23037号)、3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23605号)、3层2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23609号)、3层3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23601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88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告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15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公司、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负担 。
现该案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状态。
5、**红****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注册资本:15000万;成立日期:2004年8月23日;营业期限自2004年08月23日至2024年8月23日;登记状态:存续;该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中**新堡街;经营范围:枸杞系列产品、枸杞制品、枸杞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纯净水、果汁系列饮料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农副产品的收购与销售。目前企业状态为勉强经营。
(2)债权情况
借款人先后4次向工行**支行申请办理借款共计2亿元,情况如下:
①**红****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字0005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6年12月28日发放,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质押物为:企业78#、84#储酒罐白兰地酒90500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曹静江。
后将该笔贷款展期至2018年11月16日。
②**红****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83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字0000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3月15日提款两笔8300万元,到期日2018年3月13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质押物为:企业橡木桶包装225升**红XO枸杞白兰地酒 536桶12.06万升、橡木桶包装350升**红XO枸杞白兰地酒 72桶2.52万升、149#储酒罐白兰地酒5.2万升、155#储酒罐白兰地酒5.09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曹静江。
③**红****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5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字00018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5月16日发放,期限至2018年5月15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质押物为:企业245#储酒罐白兰地酒14万升(本次尽调提供质押物8.98万升)。由该公****花园南区25号楼5号、6号营业房两处提供抵押担保(房权证**区字第****004117号、****004121号,建筑面积259.2㎡;相应土地证号:银国用(2011)第18406号、18407号,土地面积86.4㎡;办理抵押权登记:宁(2017)**区不动产证明第****793号、****788号)。连带责任担保人为张**,曹静江。
④**红****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2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字0002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利率为提款日基准利率加135.5个基点,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7月10日发放,期限至2018年7月9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抵押物为:企业244#储酒罐白兰地酒21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曹静江。
2018年12月25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98,019,091.12元,利息55,670,700.43元,本息合计253,689,791.55元,司法垫付费用1,053,792.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花园南区25号楼5号、6号营业房,现一楼为**红自设的销售点,二楼闲置。质押物情况:上述借款质押物为**红白兰地酒,现储藏在**红厂区内,每天有专人监管。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张**、曹静江。
(5)诉讼情况
2018年7月26日已取得(2018)宁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198,019,091.12元,利息3,379,227.1元(自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共计201,398,318.22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如被告**红****公司不能****银行****公司**支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公司**支行对其2990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 2017 年(展)字0004号]项下债权,有权就**红****公司73#、78#、84#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对其83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7年(**)字00009号]项下债权,有权就**红****公司149#、155#不锈钢储酒罐和 608桶橡木桶的酒体; 对其35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7年(**)字00018号]项下债权,有权就**红****公司245#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和位于****花园南区28号5、6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金风区字第****004117号、房权证金风区字第****004121号)及房产占用范国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银国用(2011)第18407号、银国用(2011)第18406号);对其52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7年(**)字000029号项下债权,有权就**红****公司244#不锈解储消罐的酒体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实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张**、曹静江对被告**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同欠付的2990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 2017年 (展)字0004号]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张**、曹静江对被告**红****公司欠付的83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7年(**)字00009号]、35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字00018号]、5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7年(**)字00029号]项下债务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张**、曹静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红****公司迫偿;(6)、****银行****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保全费5000元,****商行****公司**支行预交,由被告**红****公司、张**、曹静江共同负担。
****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下达(2020)宁0521执12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强求、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红****公司、张**、****银行存款、收入202,721,962.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6、**奥园****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席华;注册资本: 1亿元;成立日期:2003年2月20日;登记机关:****管理局;营业期限 至2023年2月20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市**街体育巷8号;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办公设备销售;餐饮;住宿;游泳场馆的经营、房屋租赁;歌舞娱乐;物业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种养殖业。
(2)债权基本情况
银****公司(现名:**奥园****公司)于2013年12月10****分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9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008-2013(公司)字0102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1年至2014年12月9日。后三次展期至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22日到期。该笔借款****集团****公司位于**区**西街体育巷面积为4833.54㎡8号房产及1911.47㎡土地(银房权证**区字第****00795号、****00794****银行国用(2012)字第07106号)抵押,并办理了相应权证(银房他证**区字第****00038号、银房他证**区字第****00039号、银他项(2014)第00006号);由席华、陆莉萍、席娟、李伟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2月25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2567万元,利息10,278,540.09元,本息合计35,948,540.09元,司法垫付费用182,477.00元。。
(3)抵押物情况
现抵押物已被拆除,由****置业开发建设。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席娟、李伟生、席华、陆莉萍。
(5)诉讼情况
已诉讼,未判决。
7、******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田文忠;注册资本:2000万元;成立日期:2002年01月25日;登记机关:****管理局;营业期限至:2022年01月25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小坝镇**北路297号;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二级: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三级***。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4年10月17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青铜)字006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11日。并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青铜(抵)字002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小坝古峡西街14#、16#、16-1#、18#、20#、22#、24#房产土地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商业楼一、二层,评估价4191万元,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472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473号、3500.77㎡;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474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475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476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477号、329.65㎡;),****公司、马学平、田秀芳、腾平春、田彩芳、田文国、石岗萍、田文荣、李小凤、田文忠、郭凤侠担保。后三次展期至2019年1月到期。
2018年12月25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2470万元,利息21,223,614.31元,本息合计45,923,614.31元,司法垫付费用168,828.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市古峡西街商业,现闲置。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公司****公司及自然人田文忠、郭凤侠、田文国、石尚萍、田文荣、李小凤、马学平、田秀芳、滕平春、田彩芳。
(5)诉讼情况
2018年12月24日,****法院下发(2018)宁0381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公司****银行****公司**支行的借款本金247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7月22日的利息705579.67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如被告******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银行****公司**支行有权对坐落于**市小坝镇古峡西街14、16、16-1、18、20、22、24号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公司、田文忠、田文国、田文荣、马学平、滕平春、郭凤侠、石尚萍、李小凤、田秀芳、田彩芳就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28元由被告承担******公司、****公司、田文忠、田文国、田文荣、马学平、滕平春、郭凤侠、石尚萍、李小凤、田秀芳、田彩芳负担。
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8、******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洪波;注册资本:30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02月19日 ;营业期限自2003年02月19日至2023年02月18日;登记机关:****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住所:****园区; 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二级;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家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的销售;活性炭物理加工。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4年12月18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100009-2014年(贺)字0075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8日。并签订了编号为****100009-2014年(抵)字0034最高额抵押合同,****工业园区德成路1号1-7幢工业厂房24447.4㎡(**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0039号、**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0040号、**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0041号、**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0042号、**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0007号;他项权利证书:**县房他证习岗镇字第****7375—****7379号)及168329.21㎡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贺国用(2003)第353号、贺国用(2004)第461号土地证,贺他项(2014)第38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洪波、段羽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12月25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8,989,998.99元,利息8,843,247.59元,本息合计27,833,246.58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上述抵押厂房部分自用,部分出租。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洪波、段亭羽。
(5)诉讼情况
未诉讼。
9、银****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银****公司****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席刚;注册资本:3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03月03日;营业期限自2003年03月03日至2023年03月03日;登记机关:****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住所:****市**区**西街体育巷8****宾馆6楼;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厨房用具、卫生洁具、机电产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电信器材、农副产品、汽车配件、汽车(不含小轿车)、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酒店用品、电线线缆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会议会展的策划及承办服务;房地产中介租赁服务。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6年2月4日在工行**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字00153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期限11个月。****集团****公司与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区**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1、2商业房485.02㎡(银房权证**区字第****062985号、****062982号;)及相应土地125.04㎡(银国用(2013)第19362号、19365号)、位于**区**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203室住宅127.15㎡(房权证**区字第****061264号)及相应土地4.54㎡(银国用(2016)第01045号)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集团****公司、席刚、何春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三次展期,到期日2018年5月1日。
2018年12月25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4,849,999.79元,利息1,458,543.897元,本息合计6,308,543.69元,司法垫付费用23,583.5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根据现场调查,抵押物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1、2商业房,****办公室;抵押物中住宅有人居住。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席刚、何春莉。
(5)诉讼情况
****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下达(2018)宁0104民初12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债权人借款本金4,849,900元、支付利息202,428.05元(截止2018年8月20日);2、债权有有权****集团****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1号商业房及土地使用权、**市**区**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2号商业 房、**市**区**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203室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250万元、250万元、3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集团****公司、席刚、何春莉有要向债务人追偿。
现已申请执行。
10、****集团有限公司
(1)企业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注册资本为31000万元,其中杨建荣出资20801万元,持股比例67.1%,黄金良出资10199万元,持股比例32.9%。2018年2月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建荣变更为杨利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杨建荣。公司为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企业开工率不足40%。注册地址**回族****工业园区。
(2)债权情况
债务人于2015年12月7日在工行借款3200万元,到期日2016年12月6日,后将3197万元展期至2017年11月6日,担保人**北方精****公司、****圣****公司;2016年5月24日在工行借款3900万元,到期日2017年5月17日,后展期至2018年4月17日,质押物为该企业所拥有的无毛绒137.995吨,现存于特米尔仓库。
2019年5月5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19年2月21日(破产重整受理日),该贷款本金余额7097万元,利息6,808,639.94元,本息合计77,778,639.94元,司法垫付费用284,390.00元。。
(3)抵押物情况
质押物无毛绒137.995吨存放于特米尔仓库。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北方精****公司、****圣****公司。
(5)诉讼情况
对于3197万元诉讼案件,**中院于2019年1月4日下达(2018)宁01民初938号判决书,判决:1、****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银行****公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97元,利息****998.89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及2018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2、被告**北方精****公司、****圣****公司对****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50元,由****集团有限公司、**北方精****公司、****圣****公司负担。
现**北方精****公司、****圣****公司也已破产重整,我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
对于3900万元诉讼案件,向法院申请对质押物无毛绒137.995吨拍卖、变卖,法院已受理并下发(2018)宁018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集团有限公司、**特****公司、灵****公司、********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2月21日裁定受理上述四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并****事务所、****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现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11、**特****公司
(1)企业情况
**特****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26000万元,其中:杨利东出资15158万元(占比58.3%);李国仁出资5421万元(占比20.85%);李瑞玲出资5421万元(占比20.85%)。法定代表人李国仁,公司为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注册地址位于**回族****工业园区。
(2)债权情况
2019年5月5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19年2月21日(破产重整受理日),该贷款本金余额60,999,715.32元,利息5,830,669.31元,本息合计66,830,384.63元,司法垫付费用101,200.00元。。
(3)质押物情况
质押物为分梳山羊绒204.15吨。存放于**3-4号库和特米尔打包车间。
(4)诉讼情况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12、****商贸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 1000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2月1日;登记机关:****服务局;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经济开发区**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债权情况
借款笔数为两笔:
①****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在工行**支行办理借款31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9****0000-2016年(**)字00008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84个月。**家道汽****公司提供了家道汽车城4-5层涉及面积为7343.58 ㎡公寓楼及2702.28 m2土地(权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0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1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2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3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4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5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6号、固房权证市字第****447号,固国用(2016)第60008号、固国用(2016)第60009号、固国用(2016)第60011号、固国用(2016)第60012号、固国用(2016)第60014号、固国用(2016)第60015号、固国用(2016)第60017号、固国用(2016)第60018号;他项权证号:固房他证市字第****918号、****916号、****919号、****915号、****917号、****922号、****920号、****921号,固他项(2016)第037号)为抵押。
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在工行**支行办理借款9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9****0000-2016年(**)字0001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84个月。
2016年2月3****商贸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协议,约定在2016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3日间,为借款人借款提供3100万最高额抵押,抵押物位于**新区****菜市场及商网项目,涉及房产面积17622.84m2、土地面积20001.32 m2(该抵押物原为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固国用(2014)60312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编号为固房建市字第059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号为固他项(2016)037号。现完工已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原土地证收回。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公司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但****登记中心认为已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了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的事实,无需再另行办理抵押登记)。****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5月5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6,939,901.16元,利息13,099,462.63元,本息合计50,039,363.79元,司法垫付费用252,205.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分两块。一是企业****菜市场,面积17622.84m2、土地面积20001.32 m2,部分出租,大部空置,出租价格3年免租,第四年45元/㎡;二是家道汽车城4-5层,面积为7343.58 ㎡公寓楼及2702.28 m2土地,均已出租 ,其中第四层分户出租,****宾馆。
(4)保证人情况
保证****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余建学、余建兵。
(5)诉讼情况
****院于2020年9月4日下达了(2020)宁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公司剩余借款本金36,939,901.16元,支付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1,818,895.15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2、****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物(**市新区****菜市场及商网项目)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 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3、****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公司有权对**万盛汽****公司以其抵押物(**市清**路家道汽车城公寓楼房产及土地,详见抵押清单)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4、**万盛汽****公司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承担清偿责任,**万盛汽****公司承担责任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5、****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6、驳回中国长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尚未申请执行。
13、******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法定代表人: 李明义,住所: ****市**区**东路八一小区17号综合楼10号营业房,成立日期: 2009年02月23日,经营范围: 特大型餐馆(火锅、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会议服务。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6年12月23****银行**支行借款24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字0010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于2017年12月22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展期至2018年12月14日。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市**区**东路八一小区17号综合楼1、2、3、4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093号、****005095号、****005097号、****00599号)、综合楼一层5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101号)、二层11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100号)、三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098号)、四层1号、2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094号、****005096号)面积为3169.93㎡房屋及面积为1312.45㎡对应土地使用权做抵押。自然人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5月5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0年8月5日,该贷款本金余额2350万元,利息4,020,348.31元,本息合计27,520,348.31元,司法垫付费用212,608.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位于**区**东路八一小区营业房,由****餐厅租赁,经营餐饮。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
(5)诉讼情况
****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下达了(2018)宁0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2350万元、利息541581.06元及自2018年8月22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2、如被告******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银行****公司****支行有权以被告******公司名下位于**市**区**东路八一小区17号综合楼1、2、3、4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093号、****005095号、****005097号、****00599号)、综合楼一层5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101号)、二层11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100号)、三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098号)、四层1号、2号营业房(房权证**区字第****005094号、****005096号)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在25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对被告******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四、****银行****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事务所王丹。
案件受理费1620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泰豪****公司、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商润梅、李明杰韩树芳负担。
2020年8月5日,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我公司已申报债权。
14、****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法定代表人吴继传,成立日期: 2012年09月13日;住所: ****市****园区;经营范围: 专业市场开发;建筑材料、五金、机电设备、汽车配件销售;市场管理服务。
(2)债权基本情况
2014年8月15日,工行与借款人天和置业签订编号为****500000-2014年(**)001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向其发放贷款6900万元,现该贷款余额****9706.21元。
2014年11月14日,工行与借款人天和置业签订编号为****500000-2014年(**)0023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金额4800万元,现贷款余额4350万元。
2015年4月1日,工行与借款人天和置业签订编号为****500000-2015年(**)字001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金额4300万元,现贷款余额3875万元。
上述三笔贷款到期日均为2020年8月3日,且抵押物为“****园区国际汽贸汽配城”一期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及自然人名下部分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天和置业股东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5月5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34,349,706.21元,利息72,023,055.53元,本息合计206,372,761.74元,司法垫付费用734,359.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1为“****园区国际汽贸汽配城”一期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该抵押****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证号:固房建市字第025号,土地权已在**市土地局办理产权登记,土地权他项权证证号:固他项(2014)第224号)。我公司收购该债权后,按照****事务中心要求,逐户核实,并于2019年11月12日为上述在建工程办理了天和置业不动产登记证--宁(2019)**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G****082号。证载抵押面积51079.41㎡,实际为72790.39㎡,差额为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所导致,并将抵押权人变更为我部,原土地他项权证及在建工程他项权证收回。
抵押物2:2014年8月4日,自然人方志松、周满芬、施长峰、叶海燕、张志能、陈飞、王德青、吴继传与工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各自名下一套房产(除吴继传名下三套)为上述三笔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明细如下:
序号 | 抵押人姓名 | 抵押物共有人 | 名称 | 权证证明 | 所在地 | 状况 | 建筑面积 | 土地面积 | 抵押金额(万元) |
1 | 周满芬 | 方志松 | 住宅 | 房地权证池字第****05100B号 | **省**市**区**碧桂园秋浦水韵31幢104号 | 良好 | 228.53㎡ | 164.01㎡ | 250 |
2 | 陈飞 | 张志能 | 住宅 | 房地权池字第021196B号 | **省******花园15#楼401号 | 良好 | 128.78㎡ | 29.61㎡ | 120 |
3 | 施长峰 | 叶海燕 | 住宅 | 房地权证池字第****3587B号 | **省**市**区桃园小区南侧22幢502号 | 良好 | 84.8㎡ | 16.22㎡ | 60 |
4 | 叶海燕 | 施长峰 | 住宅 | 房地权证池字第****3158B号 | **省**市**区桃园小区南侧22幢602号 | 良好 | 84.8㎡ | 16.22㎡ | 60 |
5 | 王德青 | - | 住宅 | 房地权池字第****150B号 | **省****花园南苑29幢1103.1103阁楼 | 良好 | 159.6㎡ | 15.65㎡ | 130 |
6 | 吴继传 | - | 办公 | 房地权证池字第****00591B号 | ****剧院****广场一期3#11006、11007、11008号 | 良好 | 154.41㎡ | 17.94㎡ | 450 |
7 | 吴继传 | - | 办公 | 房地权证池字第****00589B号 | ****剧院****广场一期3#11012号、11013号 | 良好 | 112.77㎡ | 13.1㎡ | |
8 | 吴继传 | - | 办公 | 房地权证池字第****00590B号 | ****剧院****广场一期3#11009.****.11011号 | 良好 | 189.72㎡ | 22.04㎡ | |
合计 | 1143.38㎡ | 294.79㎡ | 1070 |
(4)保证人情况:
章文华、胡连柏、吴继传、张志能、陈飞、叶海燕、施长峰、周满芬、方志松。
(5)诉讼情况
2020年8月25日,**高院下达(2018)宁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银行借款本金134,349,706.21元,利息、复利及罚息4,162,104.94元(利息、复利及罚息暂算至2018年12月3日),并支付2018年12月3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计付);2、如被告****公司****银行借款本息,原告享有以被告****公司提****园区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固房建市字第025号)以及固国用(2013)第60318号、固国用(2014)第60182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如被告****公司****银行借款本息,原告享有以被告吴继传、周满芬、陈飞、施长峰、叶海燕、王德青各自提供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吴继传、张志能、方志松、施长峰、周满芬、陈飞、叶海燕对本案贷款本息在1.6亿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1.6亿元最高余额内);驳回工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34359元,由被告承担。
现尚未申请执行。
15、****公司
(1)企业情况
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玉发;注册资本10000 万;成立日期2006年09月30日, 营业期限至2031年09月18日;登记机关:****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永******开发区; 经营范围:片剂、胶囊剂、颗粒剂、茶剂的生产、销售等。
(2)债权情况
该公司2015年9月9日在建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后两次调整期限至3年。以该公司名下9宗农业用地抵押,其中7宗为出让性质,位于永******开发区分别是:1.永国用(2008)第972号,面积59770.83㎡;2.永国用(2008)第973号,面积53920.95㎡;3.永国用(2008)第974号,面积78481.82㎡;4.永国用(2008)第975号,面积63547.68㎡;5.永国用(2008)第976号,面积46310.07㎡;6.永国用(2008)第977号,面积30901.65㎡;7.永国用(2013)第60024号,面积268亩。2宗为有偿使用性质,分别是:1、土地证号:永国用(2009)第2927号,面积430亩;2、永国用(2009)第3075号,面积241.98亩)。土地总面积959580.06㎡(合计1439.38亩)。
2018年12月6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7,602,340.28元,利息4,570,409.74元,本息合计22,172,750.02元,司法垫付费用117,000.00元。。
(3)抵押物情况
****公司名下9宗农业用地,其中7宗为出让性质,2宗为有偿使用性质。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山****集团有限公司、**市金****公司、**唐****公司、王志强及配偶曹彩萍、杨玉发及配偶刘蝉凤、王月明及配偶秦改莲、王**、王云霞。
(5)诉讼情况
****院已下达(2018)宁0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借款本金****2340.28元以及2018年6月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如被告****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对****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永**胜利乡征沙渠二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国用(2008)第972-977号;(2009)第2927、3075号;(2013)第6002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唐****公司、山****集团有限公司、**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 杨玉发、王月明、刘婵凤、王志强、曹彩萍、秦改莲、王**、王云霞对上述债务在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6、****商贸有限公司
(1)企业情况
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08年02月01日;登记机关:****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07月26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经济开发区**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2)债权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02****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123310-144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固定年利率4.35%,期限1年为2017年03月02日至2018年03月01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余建学、徐凤玲、余建兵、王惠玲提供连带保正责任担保;由******公司提供了1713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市东关北路面积为7419.07㎡工业厂房及面积为18588.74㎡土地(证号:宁2017**市不动产权第****509号,他项权证号:宁(2017)**市不动产证明第****760号);由余建学,徐凤玲提供89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家道农机综合市场面积为212.32㎡的商业用房及面积为96㎡土地使用权(证号:宁(2017)**市不动产权****520号;他项权证号:宁(2017)**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57号)。
2018年12月6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9,979,603.02元,利息4,902,893.43元,本息合计14,882,496.45元,司法垫付费用82,917.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闲置。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余建学、徐凤玲、余建兵、王惠玲。
(5)诉讼情况
****院下达了(2018)宁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86177.18元(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以及逾期贷款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2、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3、****银行****分行对余建学、徐凤玲、******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余建学、徐凤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4、****银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17元,****商贸有限公司、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公司共同负担。
现该案件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
17、中****公司
(1)企业情况
中****公司****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鹏飞;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日期: 2010年06月28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06月28日至2020年06月27日;登记机关:****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05月20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中****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纸板容器、塑料包装物附件制造、销售;纸张、五金产品、建材、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的批发、零售。
(2)债权情况
借款人先后2次办理借款共计800万元,情况如下:
①借款人中****公司于2016年7月1****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ZW-XQYLD-02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157.25个基点,期限1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该笔借款由****公司及自然人刘鹏飞、王莉、王春林、王春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530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宁钢大道面积为5472.29㎡的工业厂房及面积为14675㎡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卫房权证**区字第****002824号、卫国用(2013)第60051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区字第****10401号、卫他项(2014)第47号)。
②借款人中****公司于2016年12月19****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ZW-XQYLD-073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157.25个基点,期限1年为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2月12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刘鹏飞,王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905万元的抵押担保,****公司名下位于**宁钢大道面积为5609.06㎡的工业厂房(权证号:卫房权证**区字第****006708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区字第****109226号)及面积为14675㎡的土地使用权。
2018年12月6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7,769,042.06元,利息4,383,972.93元,本息合计12,153,014.99元,司法垫付费用39,242.00元。。
(3)抵押物情况
债务人已停业,抵押物为两栋厂房闲置。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公司及自然人刘鹏飞、王莉、王春林、王春节。
(5)诉讼情况
该项目分两案诉讼:
300万元一笔:2018年7月23****法院以(2018)宁05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银行****分行返还贷款本金300万元,支付2018年4月4日之前的贷款利息12.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2018年4月4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刘鹏飞、王莉对被告中****公司****银行****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银行****分行对被告中****公司抵押的车间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卫房权证**区字第****006708号)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中****公司所欠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4、****银行****公司**分行的其他诉。如被告中****公司、刘鹏飞、王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0元,已减半收取15900元,由被告中****公司、刘鹏飞、王莉负担。
现已申请执行。
476.9万元一笔,2019年5月22****法院以(2018)宁05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银行****分行返还本金****042.06元,支付2018年4月4日之前的贷款利息216457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2018年4月4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公司对被告中****公司****银行****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银行****分行对被告中****公司抵押的工业用土地、车间厂房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如被告中****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84元,已减半收取23342元,由被告中****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公司负担。鉴定费18900元由被告王春节、王春林、****公司负担。
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18、****公司
(1)企业情况
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鹤林;注册资本:2亿元; 成立日期:2010年07月14日;登记机关:****服务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市**区**南路140号办公楼; 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碳素制品、仪器仪表、办公用品、体育器械、日用百货的销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安装及销售。
(2)债权情况
2016年8月29日,债务人与工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500万元,期限24个月,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止。该笔贷款由******公司及自然人张海云、孙鹤林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2月6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0年10月14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4,718,713.84元,利息7,255,542.84元,本息合计41,974,256.68元,司法垫付费用220,914.00元。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公司及自然人张海云、孙鹤林。企业******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4日宣布破产重整。
(4)诉讼情况
****院已下达(2018)宁0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银行****公司****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822721.5元(暂计至2018年3月23日)及2018年3月2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公司、张海云、孙鹤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能按判决还款,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及担保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20914元由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
19、********公司
(1)企业情况
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洪利;注册资本:1000万; 成立日期:2011年04月28日;登记机关:****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市**区淮宁路6号; 经营范围:建筑陶瓷研发;房屋租赁***
(2)债权情况
2015年12月9日,****银行****分行与债务人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同日,债务人与建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其名下位于**市世纪大道西,经三路东土地使用权197514㎡提供抵押(土地证号:石国用(2013)第60796号)。
2018年12月6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4,809,762.63元,利息6,716,663.72元,本息合计21,526,426.35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闲置。
(4)诉讼情况
2017年3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2017)宁02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齐泰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前****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291.46元;齐泰公司以欠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分行支付2016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齐泰公司逾期清偿以上借款本息,****分行****公司的抵押财产石国用(2013)第60796号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553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355元,****公司负担。
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20、****公司
(1)企业情况
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宏福;注册资本: 500 万; 成立日期:2008年07月16日;登记机关:****管理局****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开发区六盘路(农校东侧); 经营范围: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中药材收购、销售(国家禁止除外);农业科技服务;汽车(不含小轿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及配件、五金建材、水暖配件批发零售。普通货物运输。苗木种植、培育、销售。***
(2)债权情况
2016年11月2日,****银行**分行与债务人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3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商贸及自然人杨宏福、范玉霞、杨莤越用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杨宏福、范玉霞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6日,****银行****公司****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2,999,546.85元,利息7,377,884.55元,本息合计20,377,431.4元。
(3)抵押物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10388(商服,162.39㎡)、10387(商服,145.19㎡)、10386(商服,145.19㎡)、10385(商服,191.36㎡)号;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区字第****067102(绿地21**A区23号1单元1层04室194.17㎡,商业)、****067103(绿地21**A区23号1单元1层03室173.6㎡,商业)、****067104(绿地21**A区23号1单元1层02室173.6㎡,商业)、****710605号(绿地21**A区23号1单元1层01室194.17㎡,商业)】、杨宏福【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11734(商服,74.696㎡)、11735(商服,69.77㎡)、11736(商服,87.36㎡)、11737(商服,88.46㎡)、11738(商服,66.43㎡)号;房屋所有权证**区字第****068290(绿地21**A区26号1层13号房79.43㎡,商业)、****068291(绿地21**A区26号1层1号房105.77㎡,商业)、****068292(绿地21**A区26号1层3号房89.3㎡,商业)、****068293(绿地21**A区26号1层14号房104.46㎡,商业)、****028694(绿地21**A区26号1层2号房83.42㎡,商业)号】及杨宏福、范玉霞【固房权证字第****221号,试验区银平路金羊小区1号楼2.3号营业房312.78㎡】、范玉霞【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11743(商服,66.46㎡)、11744(商服,66.65㎡)、11745(商服,87.34㎡)、11746(商服,88.47㎡)、11747(商服,69.78㎡)号;房屋产权证:房权证**区字第****068280(绿地21**A区26号1层001室79.46㎡,商业)、****068281(绿地21**A区26号1层012室79.68㎡,商业)、****068282(绿地21**A区26号1层05室105.78㎡,商业)、****068283(绿地21**A区26号1层010室104.43㎡,商业)、****068284(绿地21**A区26号1层04室83.44㎡,商业)号】、杨茜越【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11739(商服,38.24㎡)、11740(商服,41.54㎡)、11741(商服,46.94㎡)、11742(商服,45.34㎡)号;房屋产权证:房权证**区字第****068285(绿地21**A区26号1层06室54.21㎡,商业)、****068286(绿地21**A区26号1层07室56.12㎡,商业)、****068287(绿地21**A区26号1层08室49.67㎡,商业)、****068288(绿地21**A区26号1层09室45.72㎡,商业)号】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中院已于9月出具调解书。
抵押物中绿地21城部分为23#、26#两幢别墅,现均出租,承租方经营情况一般。债务人主业已停止。抵押物中**房产已被拆除,补偿款已给予当事人。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杨宏福、范玉霞。
(5)诉讼情况
****院下达(2018)宁04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1、****商贸有限公司在 2018年10月31日前****银行****分行贷款本金1300万元,承担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3月21日之间的利息447546. 4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2、被告杨宏福、范玉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商贸有限公司、杨宏福、范玉霞、杨苦越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102485.00元,减半收取51242.50元, ****商贸有限公司、杨宏福、范玉霞、杨茜越负担。
抵押物已经过司法拍卖流拍。
处置方式:单户或多户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黄女士、朱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0 0951-****125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长信春天综合楼9层
监察审计处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951-****888
中国长城****公司****公司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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