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质价、数质量确认及兑现率考核 5.1燃煤基准热值为3800大卡/千克,在合同规定热值范围内,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减1 kcal/kg,按照合同单价除以基准热值折合大卡结算。具体为:(1)月度加权平均热值≥3700大卡/千克,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结算燃煤热值-3.7)元/吨;(2)月度加权平均热值3600≤平均热值<3700大卡/千克范围,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结算燃煤热值×0.9-3.7)元/吨;(3)月度加权平均热值3500≤平均热值<3600大卡/千克范围,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结算燃煤热值×0.8-3.7)元/吨。(4)月度加权平均热值3400≤平均热值<3500大卡/千克范围,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结算燃煤热值×0.7-3.7)元/吨。(5)单批次来煤热值<3400大卡/千克不列入月加权平均结算范围,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结算燃煤热值×0.5-3.7)元/吨。
5.2月加权平均空干基全硫(St,ad)≤1.0%,每超合同标准值0.1%,结算价减少4元/吨。
5.3月加权平均全水(Mt)≤20%,每超合同标准值1%,考核扣减结算重量的1%。
5.4月加权平均灰分(Aad)≤45%,每超合同标准值1%,结算价考核扣减1元/吨。
5.5颗粒度要求:来煤颗粒度0-50mm,<1mm的不得≥15%。
5.6依照协议数量,原煤供应方须按电厂燃煤日需求调度保障供应,电厂调度要求发运期限内,日均供应量不得少于2000吨,1500吨<日均供煤量≤2000吨,合同价格下调10元/吨,1000吨<日均供煤量≤1500吨,合同价格下调20元/吨,若超过两天不能满足原煤需求方调度数量或质量要求,需求方有权终止合同。80%≤合同兑现率≤110%,如供煤方月度合同兑现率未达到80%,每低于1%,结算价格下浮2元/吨。如确因非供煤方原因造成兑现率低于以上要求值,根据实际情况,不执行上述考核。
6.质量确认及异议处理
6.1直达销售管内电厂的结算质量详见“本合同中第5条款”,数量以萨拉齐电厂验收、过磅为准。
6.2煤炭验收以收货电厂取样化验低位发热量结果为依据结算,如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结算:粒度超标、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煤,来煤外水过大,手握成团等情节严重的、掺配煤泥的电厂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煤款。
6.3煤质要求均匀合格,甲方电厂牵头随时对运煤车各部位进行抽检,并采取人工抽检采样化验热值的办法对外购煤实行煤质抽查,煤质抽查时发现有明显的掺假现象,视为掺假煤,每发现1车,扣除当车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2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同时当天入厂已采样的运煤车全部列为抽检对象进行抽检,不办理退货手续。
6.4入厂煤验收采用人工抽检与机械采样相结合的方式。
如来煤全部由机械采样,人工抽检,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小于或等于200大卡时,以机械采样热值为准进行结算;当人工采样热值与相对应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200大卡时,以机械采样与人工抽检热值的算术平均值为准进行结算;当人工抽检热值与相对应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或等于700大卡时,视为掺假煤,扣除当批次100%的吨位数,扣除情况卖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人工抽检热值高于机械采样时,不执行上述条款,按机械采样热值进行结算。按合同条款被认定为单批次结算或拒付的,不执行上述条款。
6.5复样规定:
6.5.1如对化验结果有疑议,需在乙方化验指标公示3日内提出复检申请,15日内组织复检,如超出规**期,不予复检。
6.5.2如对电厂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有疑异,必须打书面申请,写明所复样的编号,提请机械采样的备查样(制样室3mm的备查样);人工抽检样只保留7天,如对人工抽检样化验结果有疑异,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工抽检复样申请。
6.5.3复样样品全程由发电运行部及营销采购部委派人员保管,复样单位陪同,送到有资质的(甲、乙双方共同选定)化验单位,化验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6.5.4复检样品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复样单位承担。
6.5.5复样结果:
结算热值:100大卡≤|复样热值-原热值|≤300大卡,按复样结果结算,如差值超出300大卡,结算热值=原热值±300大卡进行结算,差值小于100大卡按原采样化验结果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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