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第十四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采购需求公示
一、项目名称:2024年度第十四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概况:
包号 | 物资名称 | 技术要求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交货 时间 | 交货 地点 | 备注 |
01-1 | 多功能除颤监护仪(具有超声诊断功能) | 详见附件 | 套 | 1 | 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 | **市 | |
01-2 | 监护仪(便携转运用) | 详见附件 | 台 | 2 | 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 | **市 | |
04 | 超声刀 | 详见附件 | 台 | 1 | 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 | **市 | |
06 | 半导体激光治疗机 | 详见附件 | 台 | 1 | 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 | **市 | |
09 | 13C呼气试验测试仪 | 详见附件 | 台 | 2 | 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 | **市 | |
说明: 1.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报价应当包括所有物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3.投标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且未使用过的产品。 |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
2.项目预算:01-1包34.6万元01-2包10万元;04包10万元;06包9.8万元;09包11万元 。
3.最高限价:01-1包34.6万元01-2包10万元;04包10万元;06包9.8万元;09包11万元 。
4.本项目每包确定1家供应商中标,中标价格确定方式按照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执行。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有意愿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登录供应商管理系统(互联网网址:plap.****.cn)进行注册。依托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的电子化项目,供应商必须完成注册,方可报名、获取采购文件。线下组织的非电子化项目,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九)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第二类、第三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页;
(2)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第一类)的产品备案凭证;
(3)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二类、第三类国产产品)或生产备案凭证(第一类国产产品);
(4)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产品)或经营备案凭证(第二类产品)。
五、意见反馈方式: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以邮件形式反馈(没有意见的无须发送邮件,等待后续的采购公告报名即可),邮箱:****@163.com。
我部反馈给用户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要求如下:
一、邮件主题:(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参数建议。
二、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邮箱。
三、邮件附件:采用A4纸幅,将以下报名材料加盖企业鲜章,按序号1-7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大小6M以内,不接受压缩包),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如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我部将拒绝接收。
建议材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6.参数建议表电子版(保持原始格式),格式详见附件;
7.提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
六、公示期限:
2025年1月22日8:00时至2025年2月5日17:00时(**时间)
七、意见反馈方式:
招标人:****
联系人:许助理,迟助理
电 话:024-****1446
地 址:**市
邮政编码:110016
邮 箱:****@163.com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