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煤质指标要求 低位发热量(Qnet,ar)3600大卡,全水Mt≤4%,全硫St,d≤1.5%,最大粒度D≤15mm 。
5.1.1甲方终端用户提供煤泥数量及指标情况:数量0.25万吨,低位发热量1200cal/g,全水Mt≤24.4%,全硫 St,d≤0.96%。
5.1.2原煤与煤泥掺配后的混煤数量及煤质要求:掺配后混煤数量1.25万吨(±50吨),低位发热量(Qnet,ar)3120cal/g ,全水Mt≤8%,全硫 St,d≤1.4%,粒度D≤15mm。
5.2全水考核:
混煤全水Mt≤8%,每超出 0.1%扣除结算总量的0.4%。
5.3全硫考核(分段累计结算):
1.4%<硫 St,d(%)≤1.6%时,每升高 0.01%硫,扣 0.4 元/吨;
1.6%<硫St,d(%)≤1.8%时,每升高 0.01%硫,扣 0.6 元/吨;
1.8%<硫 St,d 时,每升高 0.01%硫,扣 1.0元/吨,执行单批次结算,不计入加权平均值中。
5.4发热量调价(分段累计结算):
Qnet,ar>3120cal/g,每升高1cal/g,奖励 (合同成交价+3.7/3600)元/吨;
3020 cal/g<Qnet,ar≤3120cal/g,低位发热量每降低 1 cal/g,扣款 (合同成交价+3.7/3120)元/吨;
3000 cal/g<Qnet,ar≤3020cal/g,低位发热量每降低 1 cal/g,扣款 (合同成交价+3.7/3120)×2 元/吨;
2900cal/g<Qnet,ar≤3000cal/g,低位发热量每降低 1 cal/g,扣款 (合同成交价+3.7/3120)×4 元/吨;
2800cal/g<Qnet,ar≤2900 cal/g,低位发热量每降低 1 cal/g,扣款 (合同成交价+3.7/3120)×6元/吨;
2700cal/g<Qnet,ar≤2800 cal/g,低位发热量每降低 1 cal/g,扣款 (合同成交价+3.7/3120)×8元/吨;
2600cal/g<Qnet,ar≤2700 cal/g,低位发热量每降低 1 cal/g,扣款 (合同成交价+3.7/3120)×10元/吨,执行单批次结算,不计入加权平均值中;
机采样Qnet,ar≤2600 cal/g时,单批次拒付,不计入加权平均值中。
5.5 最大粒度 D(mm):
在接卸燃料煤中发现有超过 15mm 的大块时,己卸车的,甲方终端用户有权拒付对应部分价款;未卸车的,甲方终端用户有权退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5.6 煤泥:在接卸燃料煤时甲方终端用户发现掺有煤泥时,已卸车的,甲方终端用户有权拒付对应部分价款;未卸车的,甲方终端用户有权退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7 合同执行量及兑现率:
合同量的90%<供煤量<合同量的110%,按合同价结算,超出部分不予结算;合同期结束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最低量90%时:合同量的80%<供煤量≤合同量的90%,合同单价核减10元;合同量的70%<供煤量≤合同量的80%,合同单价核减20元;合同量的60%<供煤量≤合同量的70%,合同单价核减30元;合同量的30%<供煤量≤合同量的60%,合同单价核减40元。供煤量≤合同量的30%时,甲方有权不予结算本批次合同已供应的煤款。合同期结束后,因甲方终端用户原因导致供煤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最低量90%或甲方终端用户未执行兑现率考核,按实际完成量进行结算,不执行本条的考核条款。
日供应量:乙方在中标后,2日内准备好商品煤,每日供应商能力不少于2000吨,具体调运量按甲方终端用户每天下达的计划为准。如乙方连续3天不执行甲方终端用户下达的调运计划时,甲方终端用户有权单方面解除乙方供应关系。
5.8 煤质要求:
煤质要求均匀合格,甲方终端用户随时对运煤车各部位进行抽检,并采取手工采样化验热值的办法对外购煤实行煤质抽查,煤质抽查时发现有明显的掺假现象,视为掺假煤,每发现1车 ,扣除当车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200吨煤 量不予结算的考核,同时当天入厂已采样的运煤车仝部列为抽检对象进行抽检,不办理退货手续。
如手工采样热值低与相对应机采样热值差小于或等于 300大卡时,以机采样热值为准进行结算;当手工采样热值与相对应机采样热值差大于 300大卡时,以机采样与手采样热值的算术平均值为准进行结算;当手工采样热值与相对应机采样热值差大于或等于700大卡时,视为掺假煤,扣除当批次100%的吨位数,扣除惜况卖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同意。如当日每批次对应的手采热值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手采热值时,以最低的一次为准。所有手采样的热值高于机采样时,都按机采样的热值进行结算。按合同条款被认定为单批次结算或拒付的,不执行此条款。
如同批次合同中出现2次上述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该供应商供应关系并核减合同单价20元给予结算。
5.9复样规定:
1.对甲方终端用户机采样的化验结果(热值、硫分)有疑义,必须打书面申请,写明所复样的编号,经甲方终端用户分管领导、营销与采购部、发电运行部批准后方可复样,其他指标不允许复样,只允许复查机采样的备查样,手采样只保留7天,复样时,只允许复查手采样的备查样。
2.对甲方终端用户机采样的热值、硫份如有疑义,只允许复查机采样的备查样(制样室3mm的备查样)。
3.对甲方终端用户机采样化验指标有异议时,需在甲方终端用户化验指标公示3日内进行复检,超过3日不予复检。
4.复样样品全程由甲方终端用户生技部委派人员保管,复样单位陪同,送到有资质的(双方共同选定)化验单位,化验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5.复检样品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复样单位承担。
6.复样结果:
①热值:复样热值与原机采热值差超过90大卡,按复样结果结算,反之则按原机采样化验结果结算。
②硫份:机采样硫份小于1.5%,复样硫份与机采样硫份差值超过0.15%,按复样结果结算;反之则按原机采样化验结果结算。
③硫份:1.5%≤机采样硫份≤4%之间,复样硫份与机采样硫份差值超过0.25%,按复样结果结算;反之按原机采样化验结果结算。
5.10车型要求
乙方在合同中标后,自送车型要求为侧翻式半挂车运输,自带铲车卸煤。
5.11燃煤掺配
供应的每一批燃煤掺配指标必须均匀,每辆车不允许出现燃煤指标不均匀现象,自送燃煤车辆必须安装GPS,并向甲方终端用户报备。
" data-title="说明条款">说明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