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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头排镇二排村肉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10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8日 |
柳****公司****公司:
报来的《头排镇二排村肉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项目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头排镇二排村龙庆屯、龙坪屯,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1′41″,北纬24°19′13″。项目总占地面积80.15亩,均为设施农用地,**双层鸡舍12栋、电热锅炉房8间、看护房5栋、办公楼1栋,新增养殖成套设备1套、发电机组2套等设备,配套建设场区给排水、供配电、场区道路等公用配套工程。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7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57%。
该项目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洒水抑尘、设置围挡、覆膜堆放等措施,使施工场地扬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车辆冲洗。同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音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可重复利用的建筑垃圾集中收****回收站,稳定类建筑垃圾用于厂区填坑铺路,生活垃圾统一经垃圾桶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二)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场区排水采用分流制排水,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周边绿化带绿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格栅+沉砂集水池+水解酸化池+A/O组合池+二沉池+二氧化氯消毒”,鸡舍冲洗废水经集****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站处理,尾水用于消纳区施肥。废水经处理后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等相关要求。生产过程中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4标准。
(三)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鸡舍应安装通风控温设备,采用全价饲料喂养和干清粪工艺,同时加强厂区绿化并定期喷洒除臭剂。废水处理工艺各单元尽可能采用密闭形式,各池子全封闭,定期喷洒除臭剂。采用以上措施后,确保H2S和NH3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标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表2相应标准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畜禽养殖业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无害化处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
备用柴油发电机应使用轻质柴油,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8483-2001)相关标准。
(四)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应通过加强管理、对各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水泵等产噪设备安装减震垫等降噪措施等综合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鸡粪、饲料残渣及散落羽毛、废垫料经原位发酵床发酵后全部外售给当地种植户用于农作物施肥。沉砂集水池及二沉池污泥定期清掏,****公司制有机肥。动物防疫废物暂存于动物防疫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资质的卫生防疫废物单位处置。病死鸡集中收集暂存冷库,外运****养殖场的无害化处理区进行无害化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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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