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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 | 分 类: | 收费与价格监管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22日 |
标 题: | 收费公示 | 发文日期: | 2024年07月22日 |
内容概述: | 收费公示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
内容概述: | 收费公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执收部门 (单位)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
文件名 | 文号 | |||||
自然**和规划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养老、托育、****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省物业管理条例》《****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财政局 ****规划局 ****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政局 ****规划局 ****建设局关于对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财政局 ****规划局 ****建设局关于对潍财综〔2016〕59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市积极稳步推进**村改造的指导意见》《****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国发〔1998〕34号,国发〔2013〕25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07〕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综函〔2002〕3号,《**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鲁财综〔2009〕93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办函〔2020〕129号、国办发〔2021〕22号,潍财综〔2016〕59号,潍财综〔2017〕22号,潍财综〔2021〕69号,鲁财税〔2023〕1号,国办发〔2023〕25号,昌政发〔2023〕4号 |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园区、****园区、高端机械装备产业园规划范围内**、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非工业)为120元/平方米,****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二)范围内工业性质土地上**、扩建的建设项目为60元/平方米,****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潍河两侧〔滨**路至**路(北一环路至同大街段)、滨**路至**南路(同大街至南环路段)、滨**路至规划永**路(规划邑北街至南苑东街段)〕内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 |
不动产登记费 | 《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财政部、****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厅《转发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省土地整治条例》,****财政厅、****物价局、****税务局、****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政府关于调整**市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潍政字〔2020〕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依据《**省土地整治条例》,非农建设占用一般耕地,耕地开垦费按照每亩6万元标准缴纳;对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易购买占补平衡指标实现占补平衡的,可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征收耕地开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