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界的专业人士,您好:本人在购买二手房时碰到一些纠纷,现已提交诉状。但在调解时,反馈回来的信息调解员说对我极不利,建议我撤诉,特来咨询各位的意见。调解员的意见:1我未及时补齐剩余的订金,属我违约,对方调解时说要反诉我,赔几十万的违约金(房款的20%)2对方对房产证与实际房号的标识不符说是发展商处买来就这样,其它各户均这... 展开
各位法律界的专业人士,您好:本人在购买二手房时碰到一些纠纷,现已提交诉状。但在调解时,反馈回来的信息调解员说对我极不利,建议我撤诉,特来咨询各位的意见。调解员的意见:1我未及时补齐剩余的订金,属我违约,对方调解时说要反诉我,赔几十万的违约金(房款的20%)2对方对房产证与实际房号的标识不符说是发展商处买来就这样,其它各户均这样。她没有过错。3租约的情况在合同上写了有租约,被告方会按时交房,不按时交房属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而我是在对方未违约的情况下(还只到定金未付全的阶段)就假想对方违约,要求对方提交租约,不提交租约就不交定金,是我的不对。4合同无效的情况在实践操作时非常谨慎,除非有非常重大的原因,为维护交易秩序,一般判有效。她在盐田院未见过一例。而我的想法时:1调解员的说法是否有理2我最初的担心是现租客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到时不能清场,法院对此也不能强制执行,我供房的同时住不了此房,并且时间会遥遥无期。当时约定的交房押金只有一万,同户型的房租口头上说是2500,我担心会一年半载住不进,一万元补偿不了损失。想把定金(共六万,已付一万)中的五万转为交房押金,被告不同意。所以我不敢交余下的定金。3现不想买此房,要退定,有什么更合理的理由吗?谢谢各位。附件为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刘X身份证号:住所地:深圳市电话:被告:李X身份证号: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电话: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双方所签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立即退还已付定金壹万元给原告;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7日中午,中原地产天越翔园分公司的A及其中原同事B电话约原告,说大梅沙海语东园有一套房出售,被告李X女士下午四点至五点半有空,过去和被告李X女士谈价。后约至距离房子十几公里的中原地产天越翔园分行见面,而不是在大梅沙房子所在地或中原在大梅沙有东海岸和天麓两个分公司的地方见面。见面后,在一小房间,中原地产说被告李X女士时间紧,不容易见到被告李X女士等,促成了和被告李X女士的交易。成交价格为138.5万元。因当时原告未带身份证,中原地产要求以原告同行的朋友XXX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另签一份主体变更的协议,获被告方李X女士同意。原被告均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及主体变更协议上签了字。在签合同时,原告提出要看房,被告推托说要去外地,没法看。一直到今天提交起诉状,原告也未能看上房。该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方需支付定金六万。原告方现场支付了定金一万元,被告李X女士出具了收据,余五万定金约定三日后补足。在付完一万定金后,原告提出看下房子,中原地产经多次联络被告李X女士,未获同意。后中原地产安排了另外的业务员带原告去看房子,虽被租客拒绝进不去房间,但发现以下问题:1房号与该小区实际标识不符,被告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合同上及被告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上均为海语东园3号楼I区7-3A。但实际去看到的是7号楼3层A。在小区的每栋建筑首层对是几号楼有非常清晰的标识(见附件),明显3号楼和7号楼的位置不同。因中原地产在此之前几周曾带原告去看过此楼盘的其它房号,所以原告清楚的看到过三号楼的标识位置。被告所持有的房产在7号楼而非房产证上的3号楼,也非被告后来辩称的7栋,因为现场没有7栋的标识,只有3号的标识。因此,房号与该小区实际标识不符,被告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2被告隐瞒房子租约情况,属隐瞒房子的重大情况当时中原地产派人带原告去看房时,被租客挡在门外,租客声称房子是他的,拒不让人看房。所以时至今日,原告也没能看上房。原告方看楼被拒门外后,反馈给被告方,并提出要核实租约。被告方一直无法提供相应租约。后改口称房子无租约,是他朋友在住。原告提出既然是朋友在住,那就双方一起去看房,核实情况。被告方一直予以拒绝。原告方认为被告方在合同中说有租约,但又无法提供租约核实,后又改口称是其朋友住,亦无法核实。不管哪个是真哪个是假,被告方在房子租约这件事存在前后矛盾的说辞。即隐瞒了房子真实的租约情况,属于隐瞒了房子的重大情况。在签合同时,被告方未告知房产证上的房号与实际的标识有差异,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时被告方在房产租约上存在前后矛盾的说辞,隐瞒了房子的重大情况。此两点属于对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因被告的未告知或隐瞒,影响了原告方购买与否的判断,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原告方提请法院判决双方所签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方立即退还已付壹万元定金。并由被告方承担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此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月日附:1二手房买卖合同(编号165878)2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3被告方出具的收款收据(定金一万元)4所涉房产证复印件(深房地字第7000047090)5被告方的相关资料6房产所在小区楼号指示照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