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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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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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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确定罪名: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目前,暂未出台相关解释明确该罪构成要件,故先沿用之前的构成要件,仅做参考: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 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 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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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冒险作业是指那些负有生产、作业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明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采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人员拒绝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强令”不一定表现为恶劣的态度、强硬的语言或者行动,只要是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能够对工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违抗命令,不得不违章冒险作业的,均可构成“强令”。

冒险组织作业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行为方式,即“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安全生产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据此,本条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确定;“明知”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事故隐患的存在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存在鲁莽、轻率心态;“不排除”是指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危险;“仍冒险组织作业”是指明知具有重大事故隐患未排除,仍然组织冒险作业,如已发现事故苗头却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意见,导致事故发生的,或者通过恶劣手段掩盖安全生产隐患,蒙骗工人作业,在出现险情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作业或者指挥工人生产、作业等。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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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立案标准为:

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2、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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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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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罪名文字版: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律意见

一、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需根据具体案情来定。实践中,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庭审阶段

(一) 【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当事人的权利】【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华律提醒: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介入的必要性】律师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与流程,律师知道如何处理和应对各方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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