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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库 最新刑法罪名大全解释 一览
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立功制度的设计本身和执行情况不仅关系到个案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国法治化进程的实现程度。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罪行,查证属实的;(2)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目录

  • 1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哪些情形视为重大立功表现

    立功的主体必须是犯罪人,既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也包括触犯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单位。

    法律咨询: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律师回答: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另外刑法第449条规定的戴罪*功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阅读全文

  • 2犯罪分子具有哪些情形应当认为是有立功表现

    立功的成立条件在理论上众说纷纭,主要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以及多要件说。我认为四要件说比较合理,包括主体要件、时间要件、前提要件和实质要件。

    法律咨询:在犯罪分子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

    律师回答: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阅读全文

  • 3在刑罚执行中的立功的特定性分为哪些

    立功制度发展到今天,它是“立功受奖”思想的实际运用和践行历程。或认为,立功受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律咨询:在刑罚执行中的立功的特定性分为哪些

    律师回答: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的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阅读全文

  • 4属于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法律咨询:属于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答: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罪行,查证属实的;(2)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阅读全文

最近更新: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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