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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库 最新刑法罪名大全解释 一览
刑事诉讼证据收集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目录

  • 1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作为法定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同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证言也是最常用的证据,几乎每一案件的认定都不可缺少。证人因其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或有所传闻,又因其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件和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切身利害关系,所以,一般来说,证人证言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被害人陈述更为客观、真实、可靠。基于以上特点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证人证言受证人主客观因素影响,具有可变性特点,易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认定上也易产生较大的分歧,因而如何正确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阐述一家之言。

    一、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内容

    在大多数情形下,只要证人对有关事物的特征和概况能够感知,具备能够正确表达感知的能力,就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但是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它是人的思维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意识受人的客观存在的环境所影响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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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司法机关收集刑事证据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稳定性只是相对的,证据材料也不例外。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罪行,可能破坏现场、毁灭罪证;各种自然因素也可能破坏甚至毁灭犯罪现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痕迹;保留在人们意识中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的减弱,也可能逐渐变得淡漠或失真,等等。总之,犯罪发生之后,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提取证据,并用有效方法加以保全,则证据很可能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而被歪曲,甚至被毁灭。所以,为了获得丰富的、真实可靠的证据,就要求必须主动、及时地收集证据。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从而使收集证据的活动更有成效地进行。当然,不能仅凭主观想象来确定目标、制定计划,而应该在对案情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的,制定计划。同时,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也要相应地对原来的计划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确定目的和计划,以使目的和计划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所谓要客观,就是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考察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要尊重客观事实,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所谓要全面,就是既要注

    阅读全文

  • 3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审查的规定

    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规定1.收集刑事证据的要求

    (1)合法性;(2)及时性;(3)深入实际,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相结合;(4)客观全面;(5)深入细致;(6)应用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2.审查刑事证据的步骤

    (1)单独审查;(2)比对审查;(3)综合审查。

    审查证据还应当注意:(1)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2)审查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3)审查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

    3.刑事证据的运用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刑讯逼供原则。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有罪认定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原则。

    (6)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当按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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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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