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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9-18 1305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91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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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是建设施工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签订合同就需要保证合同的效力,否则将成为白纸一张,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由于在进行签订施工工程合同时,签订的主题不同,所具有的效力有所区别,如分公司和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就有明显区别。那么,工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网友咨询】

工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华律网

【律师解答】

(一)分公司或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1、分公司签订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项目部签订的合同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或者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工程队)对外签订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有些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于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此类合同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除非项目部、工程处(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得到施工单位的追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如果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部在签订合同时是有代理权的,那么此类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3、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还有一种情形,是由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对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虽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成立表见代理,但是在理论上还是存在争议。由于实际施工人仅仅只是挂靠在施工单位,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实际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因此实际施工人是一个独立的身份,其行为并不是代表施工单位,从实质上来说不是代理行为或者表见代理;因为无论是代理行为还是表见代理,其最终的民事责任都应当是由被代理人即施工单位来承担的。实际施工人的这种特殊身份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已被合同相对方所掌握,并且也明知合同实际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实际施工人,但是在诉讼中合同相对方又往往基于其是实际施工人进而主张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成立表见代理,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值得商榷。

(二)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筑项目应当经过立项、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如果上述手续不完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这类合同的效力又是否能够补正?目前司法实践与各地法院对该问题均有不同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人**黔民水泥厂与被上诉人中国**港建设总公司衡阳建设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双方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认定合同无效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不同主体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可能导致该合同的效力不一样,这点是需要各位当事人多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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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8小时前回复:

工程监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表通常会根据工程的规模、类型、复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来说,收费标准会以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照一定的费率进行计算。 常见的收费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固定费率法:按照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监理服务费,比例通常在 1% 3%之间。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管理,但对于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差异考虑较少。 2. 人工时单价法:根据监理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单位小时费率来计算监理服务费。这种方式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监理人员的工作投入,但对于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差异也难以全面考虑。 3. 综合单价法:将监理服务的各项内容(如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等)分别确定单价,然后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这种方式较为灵活,但计算过程相对复杂。 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收费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收费标准也可能会受到地区差异、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工程监理服务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损害委托方和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施工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杨帆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师从全国著名商法学...

工程监理最新收费标准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9小时前回复:

工程监理收费标准通常会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来说,监理收费可以采用按照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百分比计算,也可以按照人工日费用或固定费用等方式计费。 按照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百分比计费时,通常收费比例在 1% 2.5%之间。对于一些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的工程,收费比例可能会相对较低;而对于大型复杂工程,收费比例可能会有所提高。 人工日费用计费方式则是根据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每日的监理费用,然后根据监理人员在工程中的工作天数来计算总监理费用。 固定费用计费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简单的监理项目,监理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固定的监理费用,无论工程规模大小或复杂程度如何,都按照该固定费用收取。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或指导价,监理单位在收费时也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同时,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支付时间等相关条款,以避免后期出现费用纠纷。

工程欠款纠纷如何解决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9小时前回复:

工程欠款纠纷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就欠款事宜进行友好协商,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细节,达成还款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和证据,如协商过程中的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使用。 调解解决:可以向相关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由第三方专业人士主持调解过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过程相对灵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诉讼的繁琐程序和时间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仲裁解决: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结果。仲裁程序相对快捷,专业的仲裁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诉讼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或者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解决工程欠款纠纷的最终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欠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如合同、结算文件、付款凭证等。 总之,解决工程欠款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程款能否债权转让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9小时前回复:

工程款通常是可以进行债权转让的。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于工程款债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一方面,从债权本身的性质来看,工程款债权属于金钱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另一方面,只要债权转让行为经过了合法的程序,如通知债务人等,该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 然而,在进行工程款债权转让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要确保工程款债权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其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及时通知债务人,避免给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债权转让的价格应当合理,不得存在欺诈或恶意串通等行为。 总之,工程款可以进行债权转让,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般工程监理费用多少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6小时前回复:

工程监理费用的确定通常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没有固定的标准金额。 首先,工程的规模是一个重要因素。规模越大的工程,涉及的范围越广、管理难度越高,监理费用往往也会相应增加。例如,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理费用可能会在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 其次,工程的复杂程度也会对监理费用产生影响。如果工程结构复杂、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监理需要投入更多的专业人员和精力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理费用也会相应提高。 再者,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也会影响费用。如果监理需要承担更多的工作,如设计阶段的监理、全过程监理等,费用会相对较高;而如果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常规监理,费用可能会相对较低。 一般来说,工程监理费用通常占工程总造价的 1% 2%左右,但具体比例会因上述因素而有所波动。在实际情况中,双方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监理费用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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