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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永宏,主任律师。从业20余年以来,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上千件。先后担任西北大学现代学院、陕西巨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擅长公司法、建筑与房地产、刑事辩护等领域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建筑工程、房地产行业的合同起草、审核、公司运作、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债权债务处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再与我沟通或者到律所咨询!专业律师帮您维护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综上,工程款的资金占有使用费,需要缴纳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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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签署最终的结算报告,你又是承包人的话,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工程量鉴定,如果你仅仅只是施工班组的话,工资应当由劳务公司支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