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到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后,仍然进行贩卖,且销售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即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在此案件之中,张某女士明确知晓其销售的名牌包实际上为仿制品,故她的销售行为构成了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予以销售的违法事实。其次,她累积销售的总额已达到了惊人的六十多万元,远远超过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对于“销售额较大”的判定标准。因此,她的行为无疑完全符合该罪名的成立要件,最终导致她因这个罪行而接受了相应的司法制裁。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若犯下本罪,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关于职业禁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将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在本案中,张某女士的犯罪行为便属于此类情形,因此法院在对其进行判刑的同时,亦禁止她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销售箱包的商业活动。倘若张某女士在未来四年内再次从事销售箱包的商业活动,那么公安机关有权对其施加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法》明确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如违反法院所作出的职业禁令,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若情节严重,则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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