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件当中,尽管董先生的车辆遭受损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事故,然而作为停车场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保安公司有责任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进行必要且充分的安全管理及注意事项。即使本次事件的起因源自于第三方,然而我们需要留心指出的是,事件发生之时,相关停车区域虽然设有监控设备,但是却处在失灵的状况之下;同时,保安公司并没有提供其他有效的信息来协助我们确认实际从事侵权行为的人士,由于这一点,导致董先生难以向实际侵权的责任人提出与其损失相符的赔偿要求。因此,鉴于保安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的相关义务,他们最终需要担负起对于董先生财产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终审法院裁定,保安公司必须向董先生支付包括车辆维修费用在内的各项费用。在此案中,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显然是第三方,而保安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只要能拥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实际侵权的当事人,他们就具有资格和权利向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进行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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