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文小敏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6日 7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B公司向A公司采购钢材,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后B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付款。一审诉讼中,A公司主张B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需要先冲抵利息后再冲抵本金,一审判决支持了B公司的这项诉讼请求,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
律师代理:二审中,律师接受委托,提出:根据A公司提交的钢材款对账单,B公司于支付给A公司的三笔50万元均被先用于抵扣A公司的货款,并非抵扣利息。由此可见,A公司与B公司对于此期间的钢材款偿还方式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即先货款后资金占用费。一审判决认定的“先资金占用费后货款”显然与事实不符。
胜诉结果:二审判决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以先抵扣本金再抵扣利息的方式计算B公司的欠款及资金占用费。B公司因此减少本金120万元左右,减少利息损失近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