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罪由公安部门负责侦查,由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由法院经审理作出相应判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人会构成医疗事故罪,一般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部门是医学会。具体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发生了医疗事故之后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果发生了以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则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2、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 (例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如果该医疗机构内部设有投诉部门,可以先向内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问题解决无果时再寻求当地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等机构解决。
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找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事故投诉没有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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