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2260000001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第七师胡杨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第七师胡杨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2年9月7日,师市民政局印发了《第七师胡杨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兵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4〕6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兵民发〔2018〕66号)。
二、出台背景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解决师市广大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四、适用范围
临时救助适用于师市常住居民,不受户籍地和居住地限制,由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在师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对象,均可以向所在团场(镇、经开区)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五、发放标准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每人次不超过低保标准5倍的救助。
因患危重疾病,在治疗后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家庭年收入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每人次不超过低保标准5倍的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临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给予每户不超过3000元救助。
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可给予每户不超过3000元救助。
六、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同一户口下所有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如实告知家庭成员个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情况;
5.家庭成员车辆、房产信息(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购房合同、协议、票据等);
6.因土地、房屋征收给予补偿安置的家庭,应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7.原家庭成员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8.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受限的,应提供残疾证、医院诊断等证明材料;
9.家庭成员中有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10.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刑满释放证明;
11.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般程序。申请人(户主)提出申请,社区(连队)报团场(镇、经开区)民政部门初审后,共同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经评议同意的进行张榜公示。社区(连队)在申请和发放两个环节上进行“两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
紧急程序。为提高救助时效,对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团场(镇、经开区)应根据其急难情形,简化申请程序,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和后,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并张榜公示,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